(1)拒付通知有效性的确认,在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的拒付通知时,受益人应首先确认其是否有效。有效的拒付通知应该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否则开证行或保兑行仍必须付款:
A.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必须明确,且以单据为依据,没有提出具体不符点的拒付不能构成完整的拒付通知;
B.开证行必须以自身的名义提出不符点拒付,不得以开证申请人认为单证有不符点不愿付款为由提出拒付;
C.开证行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拒付,即在收到单据翌日起的五个银行工作日内提出;
D.开证行必须一次性地提出所有不符点;
E.拒付电必须包含拒绝接受的字样;
F. 声明代为保留单据听候交单人处理;或直接退单;或按交单人之前的指示处理;或按交单人新的指示处理;或声明当收到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的通知前一直保留单据。
(2)确认不符点:对照留底单据审核不符点是否成立。若不符点不成立,应立即通过交单行进行反拒付。反拒付成功的话,开证行不应扣减不符点费。
(3)换单:若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确实成立,受益人应立即争取在有效期内更改全部单据并重新寄单,开证行在第二次收到单据后应视作全新单据予以重新审核,可提出与第一次不同的不符点;如受益人接受的是部分退单修改,则开证行只能就原不符点修改之处提出不符点,无权再提新的不符点。
(4)联络进口人:如不能更改单据,受益人应尽快联络开证申请人赎单提货,避免引起滞港费、仓储费等额外费用。
(5)最后处理:进口商若不能马上赎单,受益人应立即查询货物的下落,了解货物是否到港、是否被提等情况。如果货物被提走,那么不管单证是否有不符点,不管进口商是否赎单,开证必须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