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向 海关 申请并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后才能获得报关权。
二、进口报关地点
根据《 海关 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地点,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进境地原则。在一般正常情况下,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境地向 海关 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口海关手续。
2.转关运输原则。由于进口货物的批量、性质、内在包装或其他一些原因,经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同意后,进口货物也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口海关手续。这些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
3.指定地点原则。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按海关的要求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口海关手续。这些以特殊方式输送进境的货物,输送路线长,往往需要跨越几个海关甚至几个省份;输送方式特殊,一般不会流失;有固定的计量工具,如电表、油表等。
三、进口申报前的准备工作
1.进口须接到进口提货通知。
2.委托报关者须办理报关委托,代理报关者须接受报关委托。
3.准备 报关单 证,包括基本 单证 、特殊 单证 、预备 单证 。
4.填制 报关单 及其他 报关单 证。
5.报关单预录入。
四、进口申报前看货取样
《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验的货物,应当在检验合格后提取货样。
1.申报前看货取样的原因
有时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货物无法得到确认和识别,使所到货物不能及时、准确申报。
2.申报前看货、取样的权利与责任
申报前经海关同意可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这是收货人的权利。
3.申报前看货取样条件
只有在通过外观无法确定货物的归类等情况,海关才会同意收货人提取货样。
五、进口货物申报原则――如实、及时申报
《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1.如实申报
申报内容主要包括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申报单位、运输方式、贸易方式、贸易国别以及货物的实际状况(主要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数重量、价格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