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范围 |
报检审批 |
报检要求 |
报检应提供单证 |
报检的地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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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
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验检疫审批手续。 ◆在签订进口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准许入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订进口合同。 ◆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 |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 (1)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在入境30日前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15日前报检; (3)输入上述以外的动物产品在入境时报检。 |
(1)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或空运/铁路运单、产地证等;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3)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分批进口的,还需提供许可证复印件进行核销; (4)输入活动物的应提供隔离场审批证明; (5)输入动物产品的应提供加工厂注册登记证明书; (6)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报检时还需提供由外经贸部门签发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进境的肉鸡产品,还需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或省级外资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复印件; (7)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还应提供由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业务批准证》。 |
(1)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2)入境后需输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检疫物由入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在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3)涉及品质检验且在目的港或到达站卸货时没有发现残损的,可要合同约定的目的地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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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 |
种子、苗木 |
事先向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植物保护站、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入境后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还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或临时隔离场。带介质土的还需办理特许审批。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
在植物种子、苗木入境前,预约检疫时间。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
货主或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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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 |
须事先提出检疫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
货物入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预约检疫时间,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
货主或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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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植物产品 |
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不带有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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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产品 |
货主或代理人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中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除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
检验检疫机构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1)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其转基因成分与批准文件不符的; (2)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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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货物木质包装 |
输往中国货物的木质包装及木质铺垫材料。这里的货物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如木条箱、木板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楔、垫木、衬木等。利用胶合板、纤维板等人造板材制造的木质包装除外。 |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货物和入境货物的木质包装,在入境口岸清关的,货主或代理人凭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口岸海关办理通关手续。申请转关运输或直通方式转关运输的货物,货主或代理人应按照规定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凭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指运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
◆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入境时,根据货物的包装情况,货主或代理人按如下规定抽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证书或声明: 1.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美国、日本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3.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凡未提供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有关声明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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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输往中国货物入境时,根据货物的包装情况,货主或代理人按如下规定抽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证书或声明: 1.使用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需在出口前进行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有效除害处理,并由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进行了上述处理。入境时,货主或代理人须提交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3.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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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输往中国货物入境时,根据货物的包装情况,货主或代理人按如下规定抽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证书或声明: 1.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欧盟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无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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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其他国家应实施检疫的货物的木质包装在报检时应提供我国要求的证单,如《植物检疫证书》或《热处理证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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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特殊物品 |
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 |
必须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入境。入境特殊物品的申报人在特殊物品入境前10天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特殊物品审批手续。 |
须携带《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及合同、发票、提单等相关资料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入境货物通关单》,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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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机电产品 |
强制性产品认证 |
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施加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报检时除了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有关外贸证单外,还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在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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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许可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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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机电产品 |
指已使用过的机电产品,如旧压力容器、旧工程机械类、旧电器类、旧车船类、旧印刷机械类、旧食品机械类、旧农业机械类等。 |
◆进口属于“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而且不属于“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的旧机电产品,报检时应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在签署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时,必须按照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及各项技术指标等检验条款。对涉及国家安全、环保、人类健康的旧机电产品以及大型二手成套设备,进口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合同中订明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装等条款。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装船前预检验的旧机电产品,报检时还应提供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旧机电产品报检时,还需要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书》或《免予装船前检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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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电池产品 |
进出口电池含汞量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检验。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年度专项检测制度。 |
汞含量专项检测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实施进出口电池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实施并出具《电池产品汞含量专项检测合格确认书》。确认书有效期为一年,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凭该确认书审核换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进口电池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报检时应提供《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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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食品(标签审核) |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等。 |
1.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相关外贸单据; 2.进口食品原产地证书; 3.预包装食品应提供《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4.输出国使用的农药、化肥、除草剂、熏蒸剂及生产食品的原料、添加剂、加工方法等有关资料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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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化妆品(标签审核) |
★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或口腔黏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
◆进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质量许可制度等监督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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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
1.固体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2.工业固体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3.城市生活垃圾。 4.危险废物。 |
◆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临时注册的供货企业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不得进入中国境内。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到达口岸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向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货物不同性质特点实施卫生检验、检疫处理、实施环保项目的检验。 |
1.对外贸易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 2.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3.企业废物利用风险报告书; 4.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5.自陆运口岸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报检时还必须提供出口国官方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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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石材、涂料 |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涂料的检验采取登记备案、专项检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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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疫区的货物 |
疫区是世界卫生组织(WHO)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或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公布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符合传染病流行特征或动植物疫病流行特征的发生传染病或其他疫情的国家或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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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业务 |
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
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境外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的,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国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外商独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财产除外)。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内容包括外商投资财产的品种、质量、数量、价值和损失鉴定。 |
报检人应向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
1.申请舱口检视、载损鉴定和监视卸载的,应提供舱单、积载图、航海日志及海事声明; 2.申请海损鉴定的,应提供舱单、积载图、提单、海事报告、事故报告; 3.申请验残的,应提供合同、提单、发票、装箱单、理货残损单、说明书、重要明细单、品质证书等。 另外,报检人还应提供货损情况说明,已与外商签署退换货赔协议的应附赔偿协议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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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损鉴定 |
◆卸货时发现包装或外表残损进口商品,应在船方发出残损通知后或最迟在提货前申请鉴定。需要登轮了解受损情况,确定受损范围和判定致损原因的,应在卸货前申请鉴定。 ◆需申请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残损商品,应在索赔期满20天前申请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