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先订有合法有效的保价协议。
在托运单上,一般包含可选择性的保价条款。由于托运单属于格式合同,有关承运人责任限额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因此在订立合同时,承运人应该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即提醒托运人是否选择保价运输。反之,如果承运人未尽到合理提醒义务,则该托运单承运人责任限额的格式条款无效。一般来说,托运单上的保价条款应该用加大、加黑字体印制。填单时,承运人及时提醒托运人认真阅读保价条款即可认为承运人尽到了合理提醒义务。如果托运人选择保价,应该额外缴纳保值附加费,并在托运单上记载“保价运输”。按照国际惯例,保值附加费一般按照货物离岸价格(FOB价格)的1%收取。
2. 承运人对保价货物采取特殊处理方式,最大程度地保证货物的安全性。
承运人对保价货物的赔偿不适用赔偿责任限额制度,因此承运人一般要强化各种管理措施,如采取特殊的装运容器、特殊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特殊的交接方式等,确保货物安全、及时、准确地运抵收货人手中。可见,保价运输增加了承运人的运营成本,保值附加费在一定程度上讲就是对承运人额外运营成本的一种补偿。
3. 因可归责于承运人的过失导致货物损失。
货物损失包括货物灭失、损坏、交付迟延等形式,其原因可能是来自于承运人过失行为、托运人过失行为、第三人侵权行为、不可抗力等原因。但保价货物的赔偿原因只能是来自于可归责于承运人的过失行为。除非合同有相反规定,在托运人过失行为、第三人侵权和不可抗力情形,承运人不负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4. 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赔偿以其声明价值为限,按照货物损失的实际价值或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赔偿。
为防止道德风险,承运人一般要求托运人按照不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填写声明价值,因此,如果保价货物出现损失,承运人按照不超过托运人声明价值的货物实际损失价值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