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买卖双方都处于同等地位,人们发明了信用证支付方式,由银行出面担保,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就可拿到货款,而买方又无须在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前支付货款。信用证是有条件的银行担保,是银行(开证行)应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证立即或将来某一时间内付给卖方(受益人)一笔款项。卖方(受益人)得到这笔钱的条件是向银行(议付行)提交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例如:商业、运输、保险、政府和其他用途的单据。
注析:
1. 开证申请人(买方):请求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人。
2. 开证行 :是进口国的一家银行,应买方的要求而开立信用证。
3. 通知行 :是出口国的一家银行,把开证事宜通知出口人。
4. 出票人(卖方) :出售货物并向开证行或买方出具汇票。
5. 受票人(卖方) :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的责任者。
6. 议付行 :向卖方支付或承兑汇票
7. 偿付行:通常是开证行本身,他向议付行偿付后者预先垫付的货款。在有些场合,它可能是开证行在第三国的偿付代理行。
8. 受益人:以此人为抬头开立信用证,也就是有权开具汇票并领取货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