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查验
海关查验(Inspection)也即验关,是指海关接受报关员的申报后,对进口或出口的货物进行实际的核对和检查,以确定货物的自然属性,货物的数量、规格、价格、金额以及原产地等是否与报关单所列一致。
海关查验,一方面是要复核申报环节中所申报的单证及查证单货是否一致,通过实际的查验发现审单环节不能发现的无证进出问题及走私、违规、逃漏关税等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查验货物才能保证关税的依率计征。因为进口货物税则分类号列及适用税率的确定,申报的货价海关是否予以接受,都决定于查验的结果。如查验不实,税则分类及估价不当,不仅适用的税率可能发生差错,且估价易或高或低,因而使税负不公,国家或进口厂商将蒙受损失。如某市外运分公司申报进口制冷机,应归入税号8415,但该税号有8个子目,子目84158210税率为130%,子目84158220税率为90%,所附单据看不出制冷机的制冷温度和容量。通过实际查验,确定该机应归入税号84158220,按税率90%计征关税,从而避免了进口厂商负担其不应负担的关税额,体现了海关征税工作的严肃性,维护了集体的利益。
二、查验范围、方法和地点
1.查验范围
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免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查验主要是检查进出口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包装式样、数量、重量、标记唛码、生产或贸易国别等项是否与报关单和其他证件相符,防止非法进出,检查货物中是否有走私夹带和政治、经济破坏等事件发生。
2.查验方法
海关查验方法有两种,即一般查验和重点查验,或者说外形查验与开箱查验。对属于正常往来的进出口货物可以不予查验或者进行一般性的检查,即所谓外形查验,如核对货名、规格、生产国别和收发货单位等标志是否与报关单相符,检查外包装是否有开拆、破损痕迹以及有无反动字样,黄色文字图像等。根据货物的品种、性质、贵重程度,以及国内外走私违规动态,收发货单位经营作风等历史资料,分析认为数量或其他方面可能有问题和存在走私破坏嫌疑(如进口成套组装散件,伪报为零部件化整为零进口等)的货物,则应进行开箱检查,必要时可以逐件细查细验,防止进行经济、政治破坏。
3.查验地点
查验货物一般在设有海关的码头、机场、车站的他库或场院等海关监管场所进行。为了加速验放,方便外贸运输,根据货物性质,海关对海运进出口的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原油、原木等),大宗货物(如化肥、水泥、食糖、钢材等),危险品和鲜活商品等,结合装卸环节,在船边等现场验放。对于成套设备、精密仪器、贵重物资,急需急用的物资和“门对门”运输的集装箱货物等,在海关规定地区进行查验有困难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请,海关核准,海关可以派员到监管区域以外的地点进行查验,就地查验放行货物。但申请单位应按规定缴纳规费,并提供往返交通工具、住宿等方便条件。
三、查验时报关人员的职责
1.代表货主到场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应到达货物查验现场,并按照海关的查验要求,负责搬移、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为了较好地完成这一任务,报关人在代理报关以前,对被代理报关的货物应有一定的了解,对各种单证应进行初步的审查,有不清楚或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应向被代理人了解或指出。在海关查验现场回答海关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并配合海关的查验监管活动。
2.缴付规费
海关根据所在地港口、车站、国际航空港、国界孔道和国际邮件交换站进出境货物、旅客行李、邮件以及运输工具的实际情况,规定其监管区域。在海关监管区域执行任务不收规费。但若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要海关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域以外的地方(如:货主的仓库、工厂、施工工地或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专用机场等)办理海关手续,执行监管任务时,应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同意,并按海关的规定缴付规费。因此,规费是海关超出监管区域向货主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其作用,既是对海关服务的报偿,也具有一定的限制功能,因为海关人员缺乏,工作紧张,不可能经常大量地派出人员执行分散的监管任务。
四、《海关法》对货物查验损失赔偿的规定
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造成损失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海关予以赔偿。
1.赔偿的范围
按《海关法》第54条规定:“海关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赔偿实际损失”。这里所说的“实际损失”是指:“由于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物品损坏的,海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根据被损坏的货物、物品或其他部件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确定。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
2.不予赔偿的范围
在下述情况下,海关对被查验货物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1)由于收发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2)易腐及易失效货物、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时间内(含扣留或代保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当事人未事先向海关声明的;
(3)海关正常检查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4)在海关查检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5)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货物、物品的毁坏和损失。
3.海关赔偿的程序和方式
(1)若海关关员在查验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应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由查验人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海关存查。海关依法进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时,应会同有关货物、物品保管人共同进行,如造成货物、物品损坏,查验人员应请在场的保管人员作为见证人在《损坏报告书》上签字,并及时通知货主。
(2)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损坏报告书》后,可与海关共同协商确定货物、物品的受损程序。受损程度确定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报关人和海关对赔偿金额有争议时,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和判决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