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有利于加强银行对物流企业货币资金的监督,促进购销双方认真履行合同,维护购销双方的正当权益,加强结算纪律,及时结算货款,加速资金周转。
现将各种结算方式分述如下:
一、支票
支票是单位或个人签发的,由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结算方式是同城结算中应用比较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各种款项,均可使用支票。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斜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1.支票结算的主要规定
(1)支票一律记名;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0日内;
(3)转账支票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地区可以背书转让;
(4)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所谓空头支票是指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银行实有的存款金额;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否则,银行除退票外,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2%的赔偿金;
(5)支票的日期、金额、收款人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
(6)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2.支票的结算程序
(1)经济业务发生后,由付款单位签发支票递交收款单位,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转人收款单位;
(2)收款单位收到转账支票后,连同填制的进账单一并送交开户银行,根据进账单上加盖有银行受理章的回单联人账;
(1)采用支票结算的账务处理。
付款单位签发支票支付款项时,根据支票存根和有关原始凭证,借记有关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收款单位收到支票,根据“进账单”回单联,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有关账户。
支票结算方式适用于企业或个人间在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地区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结算具有手续简便、结算迅速、使用灵活的特点。
二、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无论单位或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支付各种款项,都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面值分别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只能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且可以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
1.银行本票的主要规定
(1)银行本票一律记名;
(2)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3)用于转账的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
2.银行本票的结算程序
(1)使用银行本票结算方式时,付款人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取得回单,据以填制付款凭证。
(2)银行受理申请书并办理转账或收取现金后,据以签发银行本票,交给付款人向收款人办理结算。
(3)收款单位按照规定接受银行本票后,应将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填制收款凭证 (1)银行汇票一律记名;
(2)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
(3)用于转账的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限;
(4)收款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2.银行汇票的结算程序
(1)汇款单位申请办理银行汇票结算时,应向签发银行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连同款项送交银行办理签发银行汇票手续。
(2)签发银行受理银行汇票委托书后,将款项收妥后,签发“银行汇票”,汇款单位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提取现金。
(3)汇款单位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直接往异地办理结算,交由指定收款单位或收款人于银行汇票背书后,向兑付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多余金额由签发银行退交汇款单位。
3.采用银行汇票的账务处理
(1)汇款单位委托银行开出银行汇票时,应根据汇票委托书回单,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汇款单位用银行汇票办理结算后,收到银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及有关发票账单时,借记“物资采购”等有关账户,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