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从1992年1月1日起采用了国际海关合作理事会《协调制度公约》规定的《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的商品编号》,参与国际贸易的国家中有一百多个国家均采用了该制度管理进出口商品,海关对每个商品编号都有对应的监管要求(如需交验许可证、动植检证、商检证等)和确定的进出口关税税种、税率,以及明确的计量单位,因此填写报关单时必须填写与申报商品对应的商品编号。
中国海关从1992年1月1日起采用了国际海关合作理事会《协调制度公约》规定的《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的商品编号》,参与国际贸易的国家中有一百多个国家均采用了该制度管理进出口商品,海关对每个商品编号都有对应的监管要求(如需交验许可证、动植检证、商检证等)和确定的进出口关税税种、税率,以及明确的计量单位,因此填写报关单时必须填写与申报商品对应的商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