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价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按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的价值予以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得超过保价金额。
2. 如保价邮件价值高于邮章规定的最高保价限额,发生部分损毁或短少,且损毁或短少的价值又不低于保价金额,亦按实际保价金额予以赔偿。
3. 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二倍。
4. 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已收取的各项费用(保价费除外)全部退回。
B.国际、港澳台邮件:
1. 延误:退回30%邮费。
2. 信函、资料类邮件丢失、损毁:每件200元人民币。
3. 邮寄时未在详情单上申报价值的物品类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每件200元人民币。
4. 已申报价值的物品类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按申报的实际价值赔偿,内件部分丢失、损坏的物品,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均不超过每件:500+60xW(元人民币)W为用千克整数表示的邮件重量,小数点后零数进为1千克。
5. 邮件发生丢失、损毁,除按相关规定赔偿外,退还已收取的邮费和特殊查询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