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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海运集装箱码头办单费用名称

[日期:2015-01-06]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内贸海运集装箱码头办单名称: 燃油附加费,单证费,港杂费,港建费。
燃油附加费(Fuel oil surcharge / fuel adjustment factor)。航运公司和班轮公会收取的反映燃料

价格变化的附加费。该费用以每运输吨多少金额或者以运费的百分比来表示。

单证费顾名思义就是制作单证的费用。

港杂费是在港口发生的人民币费用,包括报关、换单、THC,港口费,提重、回空、掏箱等等费用。

港口建设费使用规定
一、港口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基础设施,是当前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根据国务院决定设置港口建设费,

做为加快港口建设的一项专用资金来源。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由交通部统一征收,按国家有关规定统

一安排使用。其年度收支计划和年度收支决算及有关资料应报送国家计委、经委、财政部。为了管好用

好这项专用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二、港口建设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是:
1.沿海港口(包括停靠海轮的泊位)的码头、防波堤、港池、航道和港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
2.水上过驳措施项目。
三、港口建设费的使用,由交通部根据资金存入情况和长期计划,分年提出安排方案,经国家计委综合

平衡后,分别纳入国家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计划,下达有关建设单位执行。
四、由港口建设费安排的建设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列入计划期内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必须完备;
3.所需的物资,原则上由各使用单位自筹解决;
4.用于第二条使用范围的免征建筑税;
5.当年未用完的资金,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安排的工作量要纳入下一年度的基本建设和更新改
造投资计划;
6.资金由各级建设银行按计划监督拨款;
7.建设单位应按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规定,按期向交通部报送统计和会计报表。由几种资金渠道共同投
资的建设项目,应按不同的资金渠道,分别统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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