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航行船舶
1、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
2、船舶应当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出境,应当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
3、船舶的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船舶到港和离港的时间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海关,将船舶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
4、船舶进境的时候,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1)《船舶进口报告书》一份
(2)《进口载货清单》二份(无进口货物的交“无货清单”)
(3)《进境旅客清单》一份(包括通运旅客,无旅客的免交)
(4)《船员清单》一份
(5)《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一份
(6)《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一份
(7)《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境外船舶免交)
(8)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5、船舶出境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船舶负责人或其他代理人应当向海关递交下列单证:
(1)《出口载货清单》一份(无出口货物的交“无货清单”)
(2)《出境旅客名单》一份(无变动的免交)
(3)《船员名单》一份(无变动的免交)
(4)《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境外船舶免交)
6、海关检查船舶时,船舶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指派人员开启船上的舱室、房间、储存的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