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又到了每年的旺季,欧洲和美国的圣诞节档期使得我们的国际外贸出口量急剧放大,根据往常的经验,此时也是货代操作风险产生的高发时期。所以我想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在福贸论坛做一个国际货运代理业风险和责任的专题,希望对大家从法律的角度看待货运过程中的产生的问题和解决问题有所帮助。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贸易大国,但是贸易环节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还很不健全。最近,有很多80年代初出道的“老外贸”经常向我感叹现在外贸不好做,利润低,风险大。这其中当然有国际贸易环境不断恶化的原因,还包括我们相当多的货代企业业务知识欠缺,操作不规范。即便产生了问题,出了事故也不知道怎么办。有些小一点的货代公司习惯在酒桌上解决和处理纠纷。但是我想说,有些事(无论是通过酒桌或者诉讼或者其他途经)一旦错过了介入的时机(酒桌谈判时自己手里握有证据也能增加些底气吧),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就会变得很被动,不得不做出很大的让步,尤其是在诉讼方面则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各位朋友在业务操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可以随时通过跟贴提出,各位在论坛从事货运和外贸的专业人士也可以一起讨论,我也尽力为大家解答。通过这种方法来普及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诉讼或者谈判)技巧,也就达成了我开贴的初衷了……
当货物在海上运输灭失或损坏后,当事人首先必须确定责任主体,否则,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一年内未起诉承运人的,承运人或船东免除责任。此项规定表明当事人诉错对象除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外,更严重的是重新起诉时可能面临诉讼时效已过的风险。虽然《海商法》第72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似乎可以确定签发提单者即为承运人,但实践中却因种种原因,使承运人的识别颇为困难。总体上来说,提单上的签字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确定具有一定的影响,影响的大小因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