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贴士
出口企业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办理出口退税应具备的条件
出口货物或应税劳务,除有规定者外,办理出口退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已报关出口;2、属于国家规定的应征增值税、消费税范围;3、在财务上应计入销售收入;4、拟向税务机关提出出口退税申请。
出口企业退税单证申报条件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出口企业退税单证申报的前提条件:1、纸质资料、退税凭证齐全;2、电子信息完整无误;3、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4、在总局规定的申报期限内。
提醒之
1.纸质单证齐全
外贸出口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税时应提供的纸质资料、凭证:使用总局认可的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及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还须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委托出口应提供《代理出口证明》。
外贸企业应确保拟申报出口货物纸质资料、凭证的合法性、准确性及各申报数据之间存在合理的逻辑对应关系。同时,由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是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换汇成本,为避免造成申报单证进货明细出现换汇成本异常,要求企业申报的退税凭证原则上应做到单票对应。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国税函【2003】45号)规定,退(免)税单证资料应按配比、对应原则,同一关联号一进一出,尽量避免多进多出。对纸质资料齐全,电子信息无误的可申报单证,确实无法一一对应的,必须在纸质资料上注明进、出对应关系或提供同一关联号进、出明细对应的数量、金额补充说明材料。
提醒之
2.电子信息完整
外贸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单证时,涉及到的电子信息有:出口报关单信息;增值税发票信息(包括认证信息和稽核信息);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消费税税收(出口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出口退税率文库。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应确保其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相关电子信息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对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根据不同申报主体,对电子信息的要求不尽相同:对“新”企业要求所有电子信息完整无误,而对“老”企业暂不要求有增值税发票的稽核信息及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新”、“旧”企业的划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满两年后,由“新”企业转为“老”企业。
提醒之
3.退税办理注意6时限单证正常申报期限
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进入保税区单证申报时限
出口企业可不以出口货物进入保税区海关签发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离境时间作为出口退(免)税申报起始时间,而以最后一批出口货物的备案清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申报退(免)税的起始日期。
出口收汇核销单核销期限
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通知从2008年6月1日文件生效日起执行。
退税单证延期申报时间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三个月申报。
视同内销办理进项抵扣时间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有关凭证、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在规定期限截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单票对应表》、《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后,作为进项抵扣的依据。
小规模出口货物免税办理时间
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厦国税函【2008】17号):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在当月15日之前提供给征税部门盖章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收齐有关出口凭证,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四个月内的各个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
提醒之
4.确保出口业务真实性
为应对当前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缓解出口企业困难,恢复出口企业信心,从2008年8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6次调高出口商品退税率。出口企业在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的同时,应规范出口经营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素质教育,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自觉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企业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的有关规定,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企业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