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产品进出口管理包括下列状态的金银及其制品: 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 金银条, 锭, 块, 粉; 金银铸币; 金银制品和金基, 银基合金制品; 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 金银边角料及废渣, 废液, 废料中含的金银. 出口以珠宝为主要价值的带有金银镶嵌的珠宝饰品, 不包括在此管理范围内.
金银产品出口的基本手续有: 金银及其制品 报关出口 时, 必须事先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机构办理<<金银制品出口准许证>>, 海关 凭以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为加工出口成品而从境外出口的金银原料, 应当在进口后持进口 报关单 据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登记手续. 成品出口时, 凭以签发<<准许证>>, 报关出口 .
旅客携带进境的黄金及其制品应以自用, 合理数量为限, 经 海关 核准后予以免税放行. 超出自用, 合理数量的黄金及其制品, 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文件, 予以征税放行.
由旅客随身携带进境的国内单位进口的金银及其制品, 及接受捐赠的金银及其制品, 须由国内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有效期内的批件, 办理报关手续.
来料加工所需进口的金银, 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分行的批准文件, 向海关申报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