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单位直接从国外进口的汽车,必须持有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国外发票、提单、包装单和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企业进口自用车辆必须持有当地省市政府部门签发的批准证书。
(2)从国内有关汽车销售单位购置的进口汽车,必须持有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盖章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一车一证)。
(3)国外赠送的汽车(包括贸易性和非贸易性交往),必须持有部或省、市级政府同意接受赠送的批文。
(4)私人的进口机动车辆也按上述规定办理报验手续。
(5)进口机动车辆包括各种大客车、中型旅行车、轿车、工具、各种货车、牵引车、救护车、消防车、摩托车以及各特种车辆(含汽车起重机、装载机)。
《检验检疫商品目录》以外的机动车辆可由用车单位自行检验,但需将检验结果书面报告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