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单[Air Waybill]承运货物的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接受货物托运人空运要求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航空运单也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问的运输合同,但它与海运提单不同,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是一种不可议付的单据。收货人在目的站提货,也不是凭航空运单,而是凭航空公司发出的提货通知单。航空运单每套有正本三份和至少六份副本。三份正本的背面均印有承运条款,其中一份蓝色的交托运人,一份绿色的承运人留存,一份粉红色的随货同行,在目的地交与收货人。副本除第四号用黄色纸印刷,备提货时收货人签收用者外,余五份均为白色,分发给代理人、目的港和第一、二、三承运人。如不敷用,还可再增加副本。运单右上角和右下角各有一组数字,由两部分数字组成,前三位数是民航公司的代号,如我民航代号为999,后八位数则是运单顺序号。航空公司收货时,即将印有运单号码的小标签粘贴在每件货物的外包装上以资识别。航空运单由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写,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对运单上填写的各项内容的正确性负责。如因运单填写不实或差错,以致造成承运人或其他人的损失时,托运人要承担责任。托运人在运单上签字.表示接受运单背面的承运条款。运单必须由承运人签字方能生效,承运人的责任也从此时开始,一直到目的站将货物交与收货人时终止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