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监管的基本制度: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进行审单(申报)、查验、征税、放行构成货运监管既相互制约又相对独立的统一整体,是货管的基本作。
查验(检查):是以经过审核的单证为依据,对货主申报的内容进行直接实际的核实和查对,除有特殊规定准予免验者外,进出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均应接受海关的查验,它为打击走私违法情事及为征税、统计提供实际监管依据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单货相符:在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时,经查验货主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的单证与实际进出口货物相一致,习惯上称为单货相符。
单货不符:在办理进出口海关时,货主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单证与实际进出口货物经核实不一致,习惯上称为单货不符。
放行:就是指对经过审单、查验、征税监管环节后已人备单货相符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签印放行的监管行为。
开验:海关在查验过程中。针对有些货物做细查细验时,进行内外包装开拆核实查证的行为。
开拆:海关在查验工作中,对需要重点查验的货物进行开箱拆包细验的监管行为。
重封:对受海关监管的货物由于复查等原因需要再次施加关封的行为称为“重新加封”,简称重封。
关封:用于海关内部联系、交接有关单证所使用的印有“海关关封”字样,可以加封的信封。
关锁:一种用于对海关监管货物加封的金属制一次性使用的长条形封锁。
纸封:用于加封小件海关监管物品的纸质封条。
海关封志:加封海关监管物品的纸封在施封时,注明具体海关的称谓及年、月、日的称为封志。
签印: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根据不同的作业环节的内容,海关在有关的单证及文件上加盖不同印章的行为。
骑缝章:为了保证海关监管货物留存单据的完整齐全以及核对有关单证,在单据交接处所加盖的印章。
签字:办理有关海关具体手续时,经海关关员认可后在有关单证上签名批注的行为。
结关:办结或暂时办结海关监管手续的行为。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我国实行对外贸易管理的一种行政保护手段,是根据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对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实行全面管理的制度。
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进出口贸易通关证件,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局和特派员办事处审核签发,从92年起,进出口许可证上各项标注中英文对照、商品名称、编码和计量单位,采用“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
三级管理:指进出口许可证的具体发证工作实行经贸部、经贸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和省级对外贸易管理部门三级管理。
发证机关:具体指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单位、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为对外经济贸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其发证机关为省级对处经济贸易厅(委局);另外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所属单位的发证机关为经贸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
保函:是由担保人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确义务的一种担保文件。
担保:以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的方式,保证在一定期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
保证金:是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
滞报金: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应当向海关申报。超期未报的,从第十五天开始海关所征收的延期未报罚金称为滞报金,日征收金额为进口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不足10元的免收.
报关期限:指货物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的时间限制。
批文:指进出口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根据不同经贸管理的内容,而向有关管理部门申领的进出口批准文件。
机电产品:是指使用机械、电器、电子设备所生产的各类农具机械、电器、电子性能的生产设备和生活用机具。
配额: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对一些商品在进出口数量上予以限制的方式。
配额管理: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管理的一种手段,国际间根据惯例和协定对一些商品在进出口数量上进行一定限制的管理。
自动出口限额:指出口国在进口国的经贸压力下,或为了维护出口价格的稳定,而自动限制某项商品对进口国的出口。
出口配额证商品:指在对外经贸活动中,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以内,对一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限制,这种限制下的商品,对出口国来说就首先要领取配额证,而这些商品也因此称为出口配额证商品。
对台贸易:亦称直接对台贸易,指由经贸部批准和指定的有关外贸进出口总公司、工贸总公司和其它公司可以直接和台湾省进行经贸活动。
转关货物:指经收、发货人申请并经海关核准进口货物可以转至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办理进口手续;出口货物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起运地办理出口手续后,再转运至出境地海关核查放行出口。转关货物向海关申报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接
载进口货物:是指境内汽车到口岸海关监管区接载由境外汽车载运进境后倒装的海关监管货物。
卸转出口货物:是指境内汽车载运至口岸海关监管区后倒装由境外汽车载运出境的海关监管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