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运险的责任范围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的水渍险相似,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和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如有驳运过程,包括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责赔偿,即保险公司除承担上述陆动险的责任外,还对由于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短少、偷窃、渗漏、破碎等全部或部分损失赔偿。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的保险责任期限与海洋运输货物险相同,也采用“仓至仓条款”。但是最长至被保险货物运抵卸载车站起满60天为止。
二.航空运输险(Air Transportation Risks)和航空运输一切险(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分别同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基本相同。其保险责任期限也采用“仓至仓条款”,但是最长以被保险货物至达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60天为止。
三.邮包险(Parcel Post Pisks)和邮包一切险(Parcel Post All Risks)。由于邮包运输可能通过海、陆、空三种运输工具的情况。邮包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失火和爆炸等意外事入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还包括海运途中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邮包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保险公司除负担上述被偷窃、短少等全部或部分负责赔偿。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的承保责任期限是自保险货物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被保险邮包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天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处所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陆地、航空、邮包运输货物,除上述基本险别外,也可加保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
以上所述陆地、航空、邮包和海运货物保险条款都是根据中国保险条款(C.I.C)的规定。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对世界各国保险业有着广泛的影响。现在适用的是1982年的修订本,该条款的基本险别分为A、B、C三种,同中国保险条款比较,其承保的范围都有一定差别。I.C.C的A相当于C.I.C的一切险;I.C.C的B与C.I.C的水渍险大体相同;I.C.C的C与C.I.C的平安险相似,但其承保的责任范围比平安险小得多。I.C.C三种险别的责任起讫期限,也采用"仓与仓条款",与中国保险条款的规定基本相同。I.C.C的附加险的规定也与中国保险条款的规定大致一样,但对战争险和罢工险专门制定有“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和“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rgo)两个独立完全整的条款,可以作为独立险别单独投保,而中国保险条款中的这种附加险是不能单独投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