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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运输保险通关业务介绍

[日期:2015-01-21]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在国际贸易的运输业务中,买卖双方为保证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时能得到赔偿,均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因价格条款不同,投保方可能是卖方,也可能是买方。由于投保险峰别不同,其保险费率各异,赔偿的范围也有区别。

  所以外贸公司应根据出口商品的性质、不同的运输工具、路程的远近季节性天气的变化,以及运抵国当时的具体情况等有关因素决定投保哪一种险别较合理。决定投保险别之前,必须了解各种险别有关的责任范围。目前,我国人保公司各种运输保险条款所规定的范围,都与国际上保险公司同类条款所规定的范围相似。但对个别外商坚持要使用伦敦协会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 简称ICC)的,我国人保公司一般都会接受。伦敦协会把三种基本险条款分为ICC(A)(B)(C)。ICC条款中的(A)(B)(C)的责任范围实质上与我国人保的一切险(ALL RISKS),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APA)和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相似。外商要求用ICC或CIC(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条款均可接受,但必须明确规定投保其中的任何一种基本险。同时可根据商品和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加保一此适当的附加险别。由于投保的险别不同,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也不同,因此,其收取保费的费率就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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