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是造成损失的原因
保险业把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成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不是指一般自然力所造的灾害。
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主要包括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以及失踪等具有明显海洋特征的重大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各种风险,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指偷窃、破碎、渗漏、玷污、受潮受热、串味、生锈、钩损、短量、淡水雨淋等。
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指由于军事、政治及行政法令等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失,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
对于船舶经营人,还存在着运费风险。运费风险指在航运业务活动过程中,受外界不利因素或不确定因素影响,提供航运服务后运费被拖欠,甚至索取无着,最后导致坏账、呆账而遭受损失的情况。
运费的回收主要来自两方面的风险,一是从货物装船到运至目的港卸货全过程中的自然风险、政治风险、人的疏忽过失所致风险等;二是履行合同之后,由于债务人没有偿付能力、债务人故意欺诈或其它种种原因未能收取运费的风险。
防范之道
考虑到海上风险的不可避免性,航运公司可以通过保险,交付一定的保费,以保证收取运费的权利。
运费回收的风险性以及日益泛滥的海运欺诈都使运费保护成为必要,航运公司要积极寻求运费风险的防范措施,保护自己最重要的权利。
航运公司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第一,必须重视对托运人或租船人的资信调查。当运费被托欠时,航运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赢得主动,以保全运费的回收。考虑到议付行审核单证需要一段时间,在买卖合同信用证项下的货款还没有支出时,航运公司可以申请当地司法机关,对银行账户予以查封、冻结,从而请求法院判决要求债务人支付其拖欠的运费。
第二,在信用证交易情况下,航运公司可以要求托运人或租船人开具以原交易的信用证议付行为开证行、航运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或提供议付行出具的保证其支付运费的保函。一旦出现运费拖欠的情况,航运公司可直接向保函出具单位施加压力,或通过他们向拖欠运费的债务人要求支付,或者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
第三,运费支付时间尽量约定在预付运费提单签发之时或之前,因为在此情况下,托运人或租船人交付足够运费之前,航运公司没有任何义务签发运费已付提单。当前国际贸易中一般都采用CIF或CFR价格条件,信用证一般也都要求是运费已付提单。托运人或租船人所持单证与信用证规定的单证不一致时议付行有权拒付,由此迫使其及时交付运费的结汇。(彭 吉)
第四,航运公司可以将租船中的责任终止及留置条款明确地并入提单中。责任终止条款不能通过普通语言并入提单,要想并入必须通过明确文字,因为其不属于与提单持有人提货有关的条件。通过这种方法,航运公司在债务人不支付运费时可直接留置货物,按程序进行拍卖、变卖,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海洋险种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1.基本险别:
平安险(Free from Paricular Average-F.P.A)、
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 、
一切险(All Risk-A.R.)三种。
2.附加险(additional risk)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包括11种:
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f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
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
渗漏险(Leakage)、
短量险(Shortage)、
钩损险(Hook Damage)、
破碎碰损险(Clash and Breakage)、
锈损险(Rust)、
混杂玷污险(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串味险(Taint of Odour)、
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
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特殊附加险主要有8种:
战争险(War Risks)、
罢工险(Strike Risks)、
舱面险(On Desk)、
拒收险(Rejection)、
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ever)、
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货物出口到港澳地区的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R.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