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单位需填制加盖公章的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2、第一次申请进口许可证的单位,还需提供企业批准成立文件的正本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3、无外贸经营权及经营范围的单位,还需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各企业除提供上述一般材料外,申请进口许可证时,对于不同商品、不同贸易方式,还应提供各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一)一般贸易进口:应提供外经贸委(计划处)与市经委共同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一般商品提供外资委的批文;机电配额产品提供外资委或经贸部机电司的配额证明。
(三)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一般配额商品应提供外经贸委(计划处)与市经委共同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
(四)其他贸易方式的进口:包括补偿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利用国外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无偿援助、经贸往来赠送、劳务承包调回、加工贸易、租赁贸易进口等等。其应提供的材料同一般贸易。
二、许可证的审核、签发
1、审核许可证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内容与证明文件是否一致。
2、审核证明文件是否有效。
3、审核进口经营单位是否有该商品的进口经营权,经办人审核无误后,在初审栏内签发意见,交处领导核发。
三、许可证的打印、存档
1、审核通过后,进行许可证的打印,打证人员应按许可证流水号做好证书的登记。
2、打印中出现的错证、废证,应及时登记并注明原因。
3、打印后校对、盖章。值班人员按规定将留存联、许可证申请表及证明文件一起登记存档。每月结束后,值班人员负责整理一个月的留存联,检查许可证流水号是否连续,有否存在断号的情况。遇到值班人员因故请假时,由指定的人员代其保管留存联。值班人员应同代保管员之间做好交接工作,值班人员请假期满后,代保管员须与值班人员做好移交工作。
四、办理进口许可证的工作时效在材料齐全的前提下,二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下,急证急办。
五、进口许可证的更改、延期
1、更改进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进行。若更改进口商、收货人、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等内容、须重新发证。
2、延期应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最长延期半年,延期后不得再展期。
办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暂行条例》/《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申领须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