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使用最为广泛,也一直被视为相当保险的一种交易方式。因此,尽管我国出口贸易也接受国际上普遍应用的多种支付方式,但主要的收汇方式仍然是跟单信用证。
一、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通行的一种结算方式,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跟单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关业务和术语作了统一的解释,成为信用证业务的行为准则。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新的运输方式和通讯方式的出现,以及使用《统一惯例》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国际商会多次对其作了修订,最新
的版本于1993年5目公布,定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于1994年1月1日实施。“UCI~500’’已为各国银行普遍接受。在开立信用证的正文上,均表明适用于“UCP500’’,故其对各有关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UCP500’’对信用证业务的各项规定,体现了独立性、完整性、可靠性可操作性的统一。操作中常见的主要规定简介如下:
汇票不应以申请人作为付款人。
银行审单时间为收到单据次日起算的7个银行工作日。
议付行在议付时应对汇票及单据付出价金,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出价金不构成议付。
对于信用证的修改,受益人可以作出接受或不接受的通知,也可以保持沉默直至交单为止,交单时按修改书制单,即表示接受,修改书生效。若没有按修改书制单,应由受益人另具通知书以示拒绝。
运输单据的签署必须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签署时还应标明被代理人(承运人)的身份或名称。
信用证中的禁止转运条款,仅对海运中港至港的非集装箱方式的转船有约束力。
装运期以单据签发的日期为准,若单据上另有装船日期、起飞日期、由承运人接管日期等批注,则以该日期为准。
发票必须由受益人开立,如信用证未规定必需签署,发票可以不加签署。
信用证业务项下各项费用,由指示方负担。即使信用证规定此类费用由受益人或其他人负担,如遭拒付,指示方仍有支付的最后责任。故费用的最终承担者为开证申请人。
对于信用证的类型,若未规定可撤销,即为不可撤销;只有“TrarIs:letable”一词,才被认为可转让。
跟单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常用的结算方式之一,在国际结算业务中占重要地位。它以开证行的信用代替进出口双方的商业信用,在处理业务时要求遵循国际惯例,熟悉、掌握并严格执行国家外贸、外汇管理政策。
1.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
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1) 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 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
3) 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简而言之,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支付承诺。
信用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二是信用证业务实行凭单付款的原则。三是信用证是一项不依附于合同的独立文件,即使买卖双方贸易合同不成立,信用证仍独立存在。
2.信用证业务种类与功能:
跟单信用证根据用途、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的不同可分为:
1) 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二者区别在于,可撤销信用证在开出到受益人交单前,可不通知受益人随时撤销;而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方同意,不能随便修改或撤销,对受益人保障较大,也最为常见。
2) 保兑信用证与不可保兑信用证。其中保兑信用证是指另外一家银行接受开证行的要求,对其开立的信用证承担保证兑付责任的信用证。
3)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与假远期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出口商)根据开证行的指不开立即期汇票、或无须汇票仅凭运输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指不需汇票,仅凭受益人交来单据,审核相符,指定银行承担延期付款责任起,延长直至到期日付款。该信用证能够为欧洲地区进口商避免向政府交纳印花税而免开具汇票外,其他都类似于远期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对于受益人开立以开证行为付款人或以其他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审单无误后,应承担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承诺延伸至第三当事人,即议付行,其拥有议付或购买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权利行为的信用证。如果信用证不限制某银行议付,可由受益人(出口商)选择任何愿意议付的银行,提交汇票、单据给所选银行请求议付的信用证称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反之为限制性议付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又称买方(进口商)远期信用证,银行为买方(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的信用证,买方为获得票据贴现市场的资金融通,对于合同证明即期信用证,申请开立以票据贴现市场所在地银行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
4)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一次性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向中间商(受益人)提供对信用证条款权利履行转让便利的一种结算方式。
5) 背对背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或第二信用证)通常是以中间商人作为开证申请人,要求原通知行,或指定银行向第二受益人开立、条款受约于原信用证条款的信用证。
6) 对开信用证。对开信用证是进出口双方为了达到贸易平衡而开立的互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一般常见于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等贸易方式。
7)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是指其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无需经过信用证修改,根据一定条件就可以自动、半自动或非自动地更新或还原再被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使用次数、期限或规定的金额用完为止的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