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运日期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将货物装入承运人指定的集装器并在自行完成出口报检报验、报关放行手续后,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规定时间内交货到规定的地点等待装船或装飞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货物并装上运输工具签发运输单据给托运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这份运输单据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送、接管或装运的日期,也即发运日期。如单据以印戳或批注的方式表明了发送、接管或装运,该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发运日期作为买卖双方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卖方应严格遵守,如有延误交货或装运,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甚至于取消合同。
2.最后发运日期(last shipment date)
货物出口人在托运单上填制的最后发运日期,一般早于或等于实际运输工具的起航日期。其中,以填制的最后发运日"早于"运输工具起航日为好,这是因为承运人一般以发运日为参考运输日,但最后是按照实际运输工具的起航日期签发运输单据上的发运日期。如果托运人预先了解实际发运日并能确保在实际发运日期之前办妥一切托运、交货、报检报验、报关和装运手续等,并且有时间接受商检查验或海关查验,这时,最后发运日允许“等于”运输工具的起航日。
但是,如果是货物出口人因货源或单证等原因只能做到最后发运日“迟于”或“早于”运输工具起航日,这时,虽然托运人可以对承运人提出早于或晚于实际发运日作为签单日的请求,即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提单签发日早于实际开航日)或"顺签提单"(提单签发日晚于实际开航日),但是货物出口人的这种要求有时会被承运人有条件地接受,有时则被承运人无条件地拒绝而影响出货人的安全收汇,甚至货物出口人还要承担不按期交货的经济责任,或被扣款、或被取消订单、或承担赔偿等。依据《UCP600》解释,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单据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的开立日期,但不得晚于交单日期。信用证和相关单据最迟交单日为发运日之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并不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如果信用证规定了交单截止日,但没有规定最后发运日,则“最后发运日”视为与信用证截止日,同一天,习惯上称为“双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