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险责任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船舶修理险条款。从国际市场上看,该保险不仅承保船舶修理期间的海上和陆上危险,而且,承保船舶修理人基于其过失依法律或合同应向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该保险中承保由于船舶修理人的过失引起的火灾事故、船舶机损等造成的损失,或因其过失导致被保险的在修船舶在移泊、进出船坞期间碰撞码头设施、船坞以及其他船舶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应注意,由于船舶在修理期间遭受地震、火山爆发、雷电及其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等危险较之船舶航行中更大,故船舶修理保险一般将其排除在承保责任之外。
船舶建造保险 船舶建造保险是承保船舶在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风险造成的物质损失、费用和责任的保险,属于船舶保险的一种,简称“造船险”,国际保险市场上称其为“造船人风险保险”。同时,此种保险又兼有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保赔保险的成份。
船舶建造保险是专门为适应造船工业的发展需要而开办的。 它以各种类型的船舶,包括海上装置 ( 如石油钻井平台 ) 作为保险标的,承保造船厂的整个造船过程,从建造、试航直至交船,包括建造该船所需材料、机械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船坞、停靠码头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以新造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活动,其性质属于工程建设保险。由于船舶建造过程中有许多水上业务,如下水、试航等,所以也具备一些船舶营运保险条款的内容。船舶建造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是船东,也可以是船厂。
船舶建造险责任 船舶建造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包括陆上、水面以及第三人责任,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外还包括:①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②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③因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故障;④被保险船舶的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⑤在被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生的费用;⑥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对船舶搁浅后为检查船底而支付的费用;⑦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以及救助费用;⑧发生碰撞事故后,被保险船舶对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浮动物件、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建造物的损失和延迟丧失使用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⑨被保险船舶遭受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引起的清除船舶残骸的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可以依人保的保障赔偿条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但以被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⑩船舶发生碰撞或其他事故,被保险人在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为争取限制赔偿责任所支付的诉讼费用。
基于船舶建造的特点,该保险有特定的承保区域。我国船舶建造保险条款规定,建造期间的承保区域限于造船厂范围内;而试航、交船期间, 2000 总吨以上的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 500 海里, 1000 总吨至 2000 总吨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 250 海里, 1000 总吨以下船舶的单程自航距离限于 l00 海里。保险人对此范围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超出此范围的,则不承担保险责任,除非事先征得了保险人同意并加付保险费。
船舶建造险除外责任 船舶建造保险的除外责任是: ①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非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②对设计错误本身的修理、修改、更换或重建的费用及为了改进或更新设计所发生的任何费用;③被保险人对其雇佣人员的死亡、伤残或疾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④核反应、辐射或者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⑤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武器冲突、炸弹爆炸、战争武器、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或政治动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⑥船舶建造合同中规定的罚款以及由于拒收和其它原因造成的间接损失;⑦由于任何国家和武装集团的拘留、扣押、禁制,使试航航程受阻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