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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担保的形式内容

[日期:2015-01-20]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进出口货物的担保

问:请问什么是担保?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对“担保”一词解释为:“以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的方式,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问:担保有几种形式?

答:担保的形式有两种:缴纳保证金和提交保证函。

保证金是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

保证函是由担保人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确权利义务的一种担保文件。

对要求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在未办结有关海关手续以前,担保人申请先期放行货物,应支付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应相当于有关货物的进口税费之和。 在担保期限内要求办理有关货物的进口手续,经海关同意,可将保证金抵作税费,并向报关人补征不足部分或退还多余部分。海关收取保证金后,向申请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证金收据》,申领人凭以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出具保证函的担保人必须是中国法人。凡采用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的,担保人应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保证函一式两份,并加盖印章。一份留海关备案,另一份交由报关员留存,凭以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

问:能否谈谈海关接受担保申请的范围?
答:下列情况,海关可以接受担保申请:

(1)暂时进出口货物;

(2)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已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件,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

(3)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清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

(4)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5)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

(6)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批准的。

对下列情况,海关不接受担保申请:

(1)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未领到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的;

(2)进出口金银、濒危动植物、文物、中西药品、食品,体育及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器材、无线电器材、保密机等受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进出口货物,不能向海关交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的。

问:应该向哪个海关申请担保?

答:应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并在该关办理销案手续。

销案是指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事先承诺的义务后,海关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以终止所承担的义务物海关手续。

问:海关对实行担保的期限有无具体规定?

答:在一般情况下,担保期限不得超过20天。否则,海关对有关进、出口货物,按规定进行处理。

问:报关人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应如何处理?

答:报关人必须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未能按担保期限内办理销案手续的,海关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1)将保证金抵作税款,并责令报关人按规定补办进口或出口手续,并处以罚款;

(2)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通知银行扣款,并处以罚款;

(3)暂停或取消报关人(报关单位、企业)的报关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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