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证明书》是证明某批货物实际出口的文件,出口货物所有人在办理各种对外业务中,常需要证明其货物已经出口,海关签发《出口货物证明书》是为了方便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海关签发出口货物证明书,必须由报关人或货物发货人提出要求,需要证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经海关监管验放的合法出口货物。
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出口收汇核销办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中国银行等单位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的。此规定适用于一切出口贸易方式项下的收汇。
出口收汇核销办法中规定的出口核销程序如下:出口单位应由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核销单。在货物报关时,出口单位向海关出示有关核销单,凭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否则海关不予受理报关。货物报关后,海关在核销单和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出口单位在货物出口后将海关退还的核销单、报关单及有关单据送银行收汇。银行收汇后,出口单位将银行确认的核销单送外汇管理局,由外汇管理局核销该笔外汇。
关于出口单位的一切出口货款的最迟收汇日期的规定如下:l、即期信用证和即期托收项下的货款,必须从寄单之日起算,港澳地区30天内,远洋地区40天内结汇或收账。2、远期信用证和远期托收项下的货款,必须从汇款规定的付款日起算,港澳地区30天内,远洋地区40天结汇或收账。3、寄售项下的货款,出口单位必须在核销单存根上填写收款日期,最迟收款日期不得超过自报关之日算起30天。4、寄售以后自寄单据(指不通过银行交单索汇)项下的出口货物,出口单位必须在自报关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结汇或收账。
总之,出口单位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收汇,必须在最迟收款日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凭已签章的核销单、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逾期未收汇的,出口单位应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申报原因,由外汇管理部门视情况办理。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后因故未能出口的,有关单位应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注销手续。对违反本规定者,外汇管理部门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罚款或暂停有关外汇账户的使用等处罚。
三、出口产品退还国内产品税
出口产品退税管理规定是由国家税务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订的。出口退税管理规定主要有3个方面的内容,即: ① 加强出口退税计划管理;②严格凭证管理;加强出口退税审核;③严厉查处出口退税违章行为。
出口企业申请退税须提交两单两票,即:海关盖有“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银行的出口结汇水单;出口销凭发票和出口产品购进发票。另外,出口企业每年还要提供一次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已核销证明”。
有权申请出口退税的企业是指经贸部门批准有关经营权承担创汇任务的外贸企业。工业企业委托有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准予退税。对出口退税中出现的违章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处理。违章较轻的行为是指不按规定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和申报出口产品退税鉴定等,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出口企业以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除令其限期退还所骗税款外,还应处以所骗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并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
四、海关对出口企业的稽查制度
海关稽查制度就是海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出口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的会计账册、凭证、报表及其他资料进行稽查,以审查出口企业有无违反海关法规行为的海关业务监管制度和监管手段。海关稽查活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超过规定的期限,海关就失去了对其进行稽查的权力。
海关稽查的范围包括与出口有关的企业账册、凭证、报表及其他资料以及相关的货物的产品、商品或其他财产。其他资料中包括发票、业务函电、记录、文件及合同等。
海关稽查的内容包括审查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证件是否有效,有无漏征关税、逃征税费的情况。主要包括:l、在出口活动中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2、出口货物有无偷漏国家税收和税费的情况。3、出口货物有无走私违法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