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货主来说,航运中的风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货损货差和延迟交付,另一种是与欺诈有关的提货而不付款。对第一类风险,有比较明确的国际法和各国法律来判断责任所在。
而第二类风险在更加诡秘。有一些进口商处于有意欺诈的目的,首先迎合出口商希望使用信用证,便在证中设置一些软条款,如客检证等,到时发生不符,出口商无法从银行取得货款;同时,在信用证中又指定货运代理,可以不通过银行而通过货代取得货物。
关于货代提单,出口商是有过不少教训的,曾闻上海某公司接受了一张客户从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其中包括了这样两个条件:
(1)指定提交某货代提单;(2)要求客检正本,由客户手签,签名必须于客户在银行的留底一致。该公司制妥所有单据,赶在提单后的第21天向议付行交单。
按理说这套单句经过严格的审核,不会有什么错误了,但问题就出在客户签字上,客检证签字与银行留底不符。该公司立刻与客户联系,但始终联系不上,于是想到去找货物,却发现货物早就被货代在目的刚的代理提走,而此时货代也没有了踪迹。可以肯定,这是一起客户与货代传统的欺骗案。
我们不禁要问,这种情况能不能要求船公司(实际承运人)赔偿呢?让我们来看看船公司的地位。在单一海运方式下, 货代签发提单给托运人结汇,然后要以自己的名义向船公司订舱取得提单,但在这套提单上的托运人是货代,收货人或通知人是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