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图
(二)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
报检单位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并准确填写本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1.编号:电子报检受理后自动生成,在受理回执中自动反馈。
2.报检单位:填写报检单位的全称。
3.报检单位登记号:填写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
4.联系人:填写报检人员姓名。电话:填写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5.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
6.收货人:填写外贸合同中的收货人。应中英文对照填写。
7.发货人:填写外贸合同中的发货人。
8.货物名称(中/外文):填写本批货物的品名,应与进口合同、发票名称一致,如为废旧货物应注明。
9.H.S编码:填写本批货物的商品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10.原产国(地区):填写本批货物生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
11.数/重量:填写本批货物的数重量,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数/重量一致,并应注明数重量单位。
12.货物总值:填写本批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总值一致。
13.包装种类及数量:填写本批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应注明包装的材质。
1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15.合同号:填写对外贸易合同、订单的号码。
16.贸易方式:填写本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填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边境贸易、无偿援助、外商投资、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区货物、退运货物、过境货物、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保税区进出区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暂时进出口留购货物、展览品、样品、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其他贸易性货物等。
17.贸易国别(地区):填写本批进口货物的贸易国别(地区)。
18.提单/运单号:货物海运提单号或空运单号,有二程提单的应同时填写。
19.到货日期:填写本批货物到达口岸的日期。
20.启运国家(地区):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国家或地区。
21.许可证/审批号:需办理进境许可证或审批的货物应填写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
22.卸毕日期:填写货物在口岸卸毕的实际日期。
23.启运口岸: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
24.入境口岸: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进境时首次停靠的口岸。
25.索赔有效期至:按外贸合同规定的日期填写,特别要注明截止日期。
26.经停口岸:填写本批货物启运后,到达目的地前中途曾经停靠的口岸名称。
27.目的地:填写本批货物预定最后到达的交货地。
28.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9.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填写在合同中特别订立的有关质量、卫生等条款或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
30.货物存放地点:填写本批货物存放的地点。
31.用途:填写本批货物的用途。根据实际情况选填种用或繁殖、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动物、实验、药用、饲用、其他。
32.随附单据: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上打“√”或补填。
33.标记及号码:填写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34.外商投资财产: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
35.报检人郑重声明:由报检人员亲笔签名。
36.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填写。
37.领取证单:由报检人在领取证单时填写实际领证日期并签名。
(三)入境报检的要求
入境货物应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申报。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下列情况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1)凡实施产品强制性认证、卫生注册、或其它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实施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3)报检入境废物时,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以及深圳检验检疫局各分支机构签发的《入/出境废旧物品检验检疫预申报证》等。
(4)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5)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数)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6)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它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7)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需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提供有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半制动物皮张、远洋捕捞的海产品除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二联须经深圳检验检疫局动检处或植检处审核备案。
(8)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提供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供动物过境许可证。
(9)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0)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国家进口批文和有关证明、检验证书等,以及深圳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处签发的《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四)到货目的地为深圳地区的一般贸易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货主须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报检手续,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计收检验检疫费,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并办理签证、通关手续。
属于大宗散装商品、进口食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由口岸检验检疫局在入境口岸实施检验。
除此以外,由陆路口岸入境的,货物调离到货物存放地,货主应持《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到货物存放地检验检疫局(辖区局)办理检验手续。由海港口岸入境的,除进口成套设备调离目的地检验外,均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完毕。
(五)到货目的地为非深圳地区的一般贸易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货主须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报检手续,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计收费,并落实查验和办理签证、通关手续。
需在口岸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货物,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实施检疫,货物调离到目的地落实检验。通关后,货主需持《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到货物目的地检验检疫局办理检验手续。
(六)到货目的地为深圳地区的加工贸易集中报关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对需要进行检疫及检疫处理的货物,货主应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报检手续,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落实检疫及检疫处理。
集中报关货物的检验由所在地检验检疫局(辖区局)负责。企业应按所在地检验检疫局(辖区局)的要求办理报检手续,凭《管理手册》、《海关登记手册》、海关货物清单以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等有关单据办理月报核销手续。
(七)到货目的地为深圳地区的加工贸易逐批报关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货主应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报检手续。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受理报检,计收检验检疫费,落实检疫工作,并签证通关。货物调离到企业所在地,由货主持《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到辖区检验检疫局落实检验工作。
企业凭《管理手册》、《海关登记手册》、海关货物清单以及“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等有关单据资料到辖区检验检疫局办理月报核销手续。
(一) 到货目的地为非深圳地区的入境转关货物的检验检疫手续
须实施卫生检疫及卫生处理的货物,货主须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报检。货物的检验及动植物检疫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并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有特别规定的货物除外。
(二) 公路口岸进口货物的提前报检手续
货主须在进口货物入境前三日内,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办理提前报检手续,交纳检验检疫费,领取三日内有效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货主可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有关报关手续。
货物到达入境口岸现场时,司机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联系证明”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局现场查验部门办理现场查验手续。查验合格的,由现场查验部门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海关报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货主凭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的海关报关单通关。
(十)进口食品和疫区来货的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