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填单时应按要求详实填写,所列项目应填写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个别项目确实填不上,经允许可填“***”
1. 报检单位(加盖公章):可以用“报检专用章”。
2. 报检单位登记号: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登记号或注册号(指代理报检单位)。
3. 联 系 人:报检员或代理报检员。
4. 电 话:报检员或代理报检员电话。
5. 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
6. 发 货 人:预报检时可填生产单位名称;出口报检时,可填外贸合同中的卖方或信用证受益人。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7. 收 货 人:预报检时,可填出口公司名称;出口报检时可填外贸合同中的买方。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8. 货物名称:按外贸合同、信用证填写。
9. hs 编 码:按海关商品分类目录填写。
10 产 地:货物的真实生产地。
11 数/ 重量:按实际数、重量填写。重量一般以净重填写,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12 货物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发票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13 包装种类及数量:按实际包装类别和数量填写。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及种类,应注明材质。如:500纸箱。
14 运输工具名称号码:预报检时可不填,出口报检时应填船名、车号、航班号码。报检时,未能确定运输工具编号的,可只填写运输工具类别。
15 贸易方式:填写货物实际贸易方式:a、一般贸易;b、三来一补;c、边境贸易;d、进料加工;e、其他贸易。
16 货物存放地点:指本批货物存放的地点位置。
17 合 同 号:预报检时,可填国内购销合同号,出口报检时,填外贸合同号。
18 信用证号:预报检时,可不填。出口报检时以信用证结汇的,填信用证号;不是信用证方式结汇的,须注明结汇方式。
19 用 途:按照货物的实际用途填写。指本批货物出境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20 发货日期:指出口装运日期,预报检时可不填。
21 输往国家(地区):按外贸合同填写。指贸易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合同注明的最终输往国家。
22 许可证审批号:对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目录》内的出口货物和其他已实行许可制度、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安全质量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3 启 运 地:出口装货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地区城市名称。
24 到达口岸:国外到达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的口岸名称。
25 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注册登记编号。
26 集装箱规格、数量和号码:按实际填写。指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40英尺、2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全称。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单形式填报。
27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按合同/信用证要求填写。指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贸易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的其他特别要求。
28 标记及号码:按出境货物的实际标记及号码(唛头)填写,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填写不下时可用附页填报。
29 随附单据:按实际提供单据,在对应的窗口打"√"。
30 需要证单名称:按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窗口打"√",并应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的数量。
31 报检人郑重声明:必须由报检员或代理报检员手签。
32 领取证单:由领证人填写实际领证日期并签名。
33 编号: 由检验检疫机构人员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