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单据包括形式发票、形式装箱单及零备件清单、产品技术规格资料、样本、信用证、制造商测试报告(机器/设备)、制造商分析报告(化工/医药/石油/染料产品)、卫生证
书(食品)、植物检疫证书(全部农产品)、厂检分析单(全部钢铁材料及其初级产品)。
所有提交给SGS一CSTC的单据均要注明SGS检验编号(此编号见验货申请表)。
在验货申请表上应列明供货商的详细资料,如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验货时间、验货地点等,以便SGS一CSTC与之联系,安排检验。
出口商须在检验日期的3个工作日前,把RFI和上述单据交给SGS一CSTC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