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加工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生产企业。
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加工的成品出口,也免征出口关税。以上进口料、件包括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等化学物品。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或者酌情减免税。
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情况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但总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可予免税。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机器设备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缴纳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根据我国可展进料加工的特点,海关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1.进料加工保税工厂。凡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企业,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有专厂(车间)、专用仓库(场地)、专用帐册和专人管理,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并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海关可批准建立保税工厂进行管理,其料、件进口时予以保税,对加工后实际出口部分所耗进口料、件予以免税,不出口部分的料、件补征关税。
2.备料加工保税仓库。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在尚未确定销售对象的情况下,进口料、件为加工成品复出口,具有专用仓库并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和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海关可批准建立保税仓库进行管理。保税仓库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按实际出口成品部分所耗进口料、件免税,不出口部分补税。仓库保税期为一年。
3.进料加工对口合同。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海关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按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