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检范围
入境的活动物、动物产品、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2.随附单据
对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除按一般入境货物报检时应审核的贸易及运输单证外,还须审核以下单据(原件):
1)依据总局有关文件和“国外官方检疫证书分析和验证管理系统”对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进行审核,如发现伪造证书,应及时逐级上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2)原产地证;
3)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2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名录(附件一)内,2004年111号公告以外的进境动植物产品,须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称《检疫许可证》);进境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要求报检人提供特许审批,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名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附件二)执行;过境动物,提供过境动物检疫审批(《动物过境许可证》);
4)入境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林木除外),须审核农业部、各省植物保护站出具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5)入境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须审核国家林业局、各地林业局等部门出具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3.审核检疫审批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要求报检人重新办理审批。
1)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数量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的;
4)超过检疫审批有效期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1)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2)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
3)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4)许可证签发单位终止使用的检疫许可证。
5.审单要求
1)审核动植物及其产品是否来自疫区。来自疫区的一律不受理报检。如美国是疯牛病疫区,不能受理来自美国的牛及其产品(不包括牛奶和奶制品、皮张、照相用明胶)的报检。(动物疫区适时更新,可在总局网站上查询)
2)审核应该办理《检疫许可证》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是否已办理《检疫许可证》。未办理审批的不受理报检。如来自泰国的新鲜水果,报检时必须已办理《检疫许可证》。
3)审核《检疫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与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的签约方、入境报检单上的收货人是否一致;报检单上的品名、H.S编码与《检疫许可证》上的品名、H.S编码是否一致;《检疫许可证》与检验检疫证书上注册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号是否一致;《检疫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经审核上述内容不一致的不得受理报检。
一、报检范围
入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如粮食、豆、棉花、油、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木材、饲料等;“其他检疫物”包括植物废弃物:垫舱木、芦苇、草帘、竹篓、麻袋、纸等废旧植物性包装物、有机肥料等。
二、种子、苗木
(一)检疫审批
入境植物种子、种苗,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我国引进种子的审批规定,事先向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植物保护站、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入境后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还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或临时隔离场。带介质土的还需办理特许审批(申请程序见第十章第八节)。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二)报检要求
在植物种子、种苗入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预约检疫时间。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或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
三、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
(一)检疫审批
进口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主要有蕃茄、辣椒、茄子等)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程序见第十章第八节)。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我国对进口水果的原产国有明确的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进境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附录15)。
(二)报检要求
货物入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入境。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
四、粮食和饲料
(一)报检范围
入境的粮食和饲料。“粮食”指禾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的籽实及其加工产品;“饲料”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