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发现《细则》的草案中特别增加了“第五章 责任保险”对企业投保责任险事宜加以规定,并限定最低保额。此类规定在2004年修订后的原有规定中则没有涉及。《细则》是1998年开始实施的,曾于2004年修订过一次。
按照规定,凡新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30天内就应办理投保手续,具法人资格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最低限额为100万元,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独立经营人身份签发提单的,也应投保最低限额为100万元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且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保险金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而且,凡是《细则》实施前已设立的企业,在《细则》实施后90天内必须办理投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