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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空货运保险法规定

[日期:2015-01-18]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

      (二)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四)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五)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六)遭受盗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七)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九条保险责任是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保险单(凭证)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以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条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输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一)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保险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十五天为止。

      (二)保险货物在上述十五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 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 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 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的单据;

      (四) 其它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八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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