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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海洋运输中的风险分析

[日期:2015-01-18]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国际货物运输促进出口货物实现跨越国界的空间移位。因此,它相对国内货运输政策性强,时间长,路线长,相对环节较多等特点。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政策、宗教、文化风俗不同;不同地方的气候、气温、温差、降雨量、空气湿度、台风的因素不同;不同地理位置、构造、地形、地貌不同,因而给国际货物运输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如何防范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风险或怎样把风险降到最低点,这是从事国际贸易相关人员最关心的事情,也是急切解决的棘手问题。要防范风险,首先要认识到货物运输中的存在的风险,研究其风险产生的原因,从根本抓起铲除其隐患,“防患于未然”是国际贸易风险防范的上策,“把风险降到最低点”是中策,“发生货损能得到索赔”是下策。

  在国际贸易中85%以上的货物是通过海洋运输来实现的,但是海洋运输中存在的风险也比其它的运输方式风险要大的多。如何做才能把风险防患于未然、把风险降到最低点、把风险给贸易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点呢?那么我们首先列出国际货物运输的风险种类,再把国际货物运输分成不同的环节,分析每一环节中存在的风险,找到风险的根源,去除祸根,做好防范工作。

  一、国际货物海洋运输中的风险种类

  (一)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一般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它可分为一般 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1,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下雨, 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霉变,串味,沾污,钩损, 生锈,碰损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拒绝交付货物等 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如因政治或战争因素,运送货物的船只被敌对国家扣留而造成 交货不到;某些国家颁布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组织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货物无法出口或进口而造成损失。

  (二)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在保险界由称为海难,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变异引起破坏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海运保险中,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 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是指由于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运保险中, 意外事故仅指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和失踪等。1,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 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汛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 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2, 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 沉船)。3,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 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 不视作沉没。4,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 接触。如船舶与冰山,桥梁,码头,灯标等相撞等。5, 火灾。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设备以及载运的货物失火燃 烧。6, 爆炸。是指船上锅炉或其它机器设备发生爆炸和船上货物因气候条件(如温度)影响产生化学反应引起的爆炸。7, 失踪。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并且超过了一定期限后,仍无下落和消息,即被认为是失踪。

  在国际贸易中海洋运输中防范的重点应放在外来风险上,外来风险是可预防性风险,一般采用预防性的战略;海上风险主要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是难以预测的、难以控制的,一般通过投保,转嫁货物的风险,又称转嫁性战略。
 
二、国际海运各个环节的风险分析

  按照国际贸易进出口流程把与运输相关的环节从中抽出来研究,分析每一个环节中存在的风险,找出风险的隐患所在,在投保的基础上做一些预防措施,根除风险隐患。这是一种积极主动的预防性战略,是一种高明有效的措施。一下为各个环节的风险分析和具体防范措施。

  (一)运输条款

  运输条款是贸易合同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买卖双方达成的运输协议。消除运输条款中的隐患,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对双方多有利。如果运输条款订得不恰当或者责任不明确,甚至脱离了运输的实际可能,不但在执行贸易合同时会使运输工作事先陷于被动、引起经济损失于种种纠纷,严重的还会影响到违约。因此,运输条款订得尽可能完善、明确和切实可行。订立运输条款应注意以下问题:

  (1)、装运期

  装运期主要的问题是:1 装运期的表达不恰当过于“笼统”和过于“具体”。在很多的信用证中笼统使用“立即装运”、“即可装运”、“迅速装运”等词语来表示,如果使用此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理会,从而给结汇带来很大的麻烦。过于“具体”指有的信用证中规定到具体某一天装运,如果这一天港口装运工人不上班或者货物没有及时运到港口,出口上就很难按照规定日完成装运。2 对装运期的误解。如:某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于5月23日接到一张国外 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为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卖 方),申请人为E贸易有限公司(买方)。信用证对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条款规定:“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not prior to 31st May1997.The Draft must be negotiated not later than 30th June,1997”。 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误认为是5月31日以前装运,发现信用证装运期太紧,经过多方努力才将货物及时装上船。那到提单到银行结汇,银行告知单证和信用证不符,拒绝结汇。回来仔细对照信用证才发现是自己误解装运期。

  规定装运期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慎重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不仅要考虑到商品的性质和特点,还要考虑到货源于船源以及市场竞争的情况。对装运期规定某个时间段内给装运留有一定的机动余地。对装运期要仔细的审查,尤其是不符合常规的写法,不要受习惯的影响,只看局部就认为想当然。

  (2)、装运港与目的港

  买卖双方根据本身的利益来确定装卸港口,因此在洽谈交易的时候,一般情况下由卖方提出装运港而买方提出目的港,然后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确定装卸港应注意以下问题:(1)装运港一般应以接近货源所在地的外贸港口为宜,同时考虑港口和国内运输的条件及费用水平。(2)目的港应规定得具体明确,避免使用“欧洲主要港口”等笼统的规定,因为它含义不明,国际上并无统一解释,而且各港口距离远近不一,运费和附加费相差很大,会给安排船舶造成困难,且容易造成多支付运费发生不必要的纠纷。(3)如果规定“选择港”,则这些港口必须在同一航区同一航线上同一班轮停靠的基本港范围内,一般不应超过三个;不得跨航线选港,使我方无法安排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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