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票据[Lost.Bill of Exchange] 存单、存折、汇票、本票、支票等丢失(包括被盗、被烧毁等)的票据。按照银行的业务规章制度,顾客应立即向银行挂失并请求停止支付。挂失的效力,白银行同意之日开始,在挂失未生效前银行所付的款项,无论是否被人冒领,银行不负责任。
假单据[Fraudulent Document] 不真实的单据。在国际结算业务中,假单据有三大类:(1)单据的签名被伪造。(2)单据的内容被纂改。(3)单据内容有不实之记载。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4 0 0》第1 7条的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对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或资信情况,也不负责。”因此凡由于买卖双方信用与交易本身所引起之风险,应由买卖双方承担,银行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银行明知其为假单据而予以付款的,则不应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