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根据开证行的责任来分可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根据是银行对信用证加以保兑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还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信用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普遍的付款方式,因为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2 信用证的审核和修改
1) 政策方面的审核,在我国一般由通知行负责。
2) 业务方面的审核
a 对开证行资信的审核:要注意开证行本身的资信情况以及开证行当地的政治、经济状况等。对资信较差的开证行,可采取适当措施,例如要有适当银行加以保兑;加电汇索偿条款;分批装运,分批收汇,以分散风险;由偿付行确认偿付。
b 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核:信用证是否是不可撤销的,有时还要保兑;有没有表示付款方式的文件,注意事项这些文句并不表示信用证一定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是否已经生效,是否有保留性条款。信用证列有“This Credit will be operative upon further notice. Subject to import license obtainable”.“ 在收到货物的样品并以函电确认后始生效”等类似词句或在简电通知时加有“Details airmailing”, “Details follow”. 等均表示此证尚未生效。
3) 对信用证“三期一地点”的审核
a 有效期:信用证一定要有有效期。
b 装运期与有效期应有一定时间间隔;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一般至少相隔15天左右。
c 如只有有效期而无装运期,则应解释为两期相同,称为“双到期”。
d 交单期:如信用证对此没有规定,则最迟应在运输单据出单日期起21天内必须议付单据,期限以不超过信用证的最后有效期为限。
e 到期地点:议付到期地点一般规定在我国装运口岸或笼统规定在中国到期,以使及时议付货款,因为我们无法确定单据到达外国银行的日期,所以一般不接受在国外到期。
3 信用证方式下单据制作的要点
1)通知行或转递行的权利和义务
a 核对签字及密押。
b 及时澄清疑点。
2) 审核与修改信用证
a 主要审核信用证中所到的条款与买卖合同中所列的条款是否相符。
b 信用证的条款中,对单据种类要求繁简不一,如有的出口商需要提供出口许可证,质量检验证明,而有的信用证对些不做要求。另外,根据各国另、地区的不同,单据的要求也不一致,如有的国家要求提供原产地证,而有的需要FORM c 有的甚至要求商会或使馆认证,但有的却没有要求。
3) 单据的制作:
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制单,有些条款信用证未明确规定,可参照合同条款执行。
4) 商业发票的数量条款和汇票金额:
如果不允许分批装运,且无溢短装条款,发票应包含信用证所要求的全部货物的金额。
5) 关于最迟交单期的规定:
如信用证未明确规定交单期,最迟交单时间不得迟于装运日期21天。
6) 单据的签发日期:
按信用证条款及货物实际的装箱情况制作发票装箱单,其签发日期一般为同一天,一般不早于信用证开证日期,但也不晚于提单日期,即装运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