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航空运输特点
(1)运送速度快;
(2)不受地面条件限制、空间跨度大、安全性好;
(3)运输货物质量好、破损率低、可节省出口企业的包装费用;
(4)运价比较高、油耗大;
(5)载量受到舱门、机舱、地面承受力等限制。
2.空运出口托运流程
(1)托运和预配舱;
(2)收运货物;
(3)正式订舱;
(4)装板出库,航空签单。
3.航空货运单
航空货运单(Air Waybill)简称空运单,是指托运人或托运人委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制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航线上承运托运人货物所订立运输契约的凭证。航空运单是办理货物运输的依据,是计收货物运费的财务票证,也是货主银行结汇文件之一。
(1)空运单作用
①是航空货物运输条件及合同订立和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②是货物交付后的收据,是银行结汇单据之一;
③是运费结算凭证及运费收据;
④是承运人在货物运输组织全过程中运输货物的依据;
⑤是保险的证明;
⑥是进出口商办理货物进口清关的证明文件。
(2)空运单各联的用途
航空货运单一般一式十二联,其中三联正本、六份副本联、三份额外副本联。
(1)空运单作用
①是航空货物运输条件及合同订立和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②是货物交付后的收据,是银行结汇单据之一;
③是运费结算凭证及运费收据;
④是承运人在货物运输组织全过程中运输货物的依据;
⑤是保险的证明;
⑥是进出口商办理货物进口清关的证明文件。
(2)空运单各联的用途
航空货运单一般一式十二联,其中三联正本、六份副本联、三份额外副本联。
⑦全套正本空运单必须提交注IAIB74“正本3"(Original拓:shipper)联,即使信用证要求全套本空运单,也只要提交该联即可。
⑧货物发运后尚未提货前,如果托运人对承运人或代理人提出空运单更改,一般的,承运人给予满足。在手续上,托运人应出示空运单正本并保证支付由此产生的更改费用,承运人签发“费更改通知书(CCA)”。
(四)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1.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操作方式
(1)采用成组运输方式
(2)实现“门到门”运输
2.货物交接地点与交接方式
国际多式联运的交接地点和交接方式完全是按照贸易合同或运输合同而定。以陆一海一陆的式联运为例,货物的交接地点和交接方式如下:
(1)整箱/整箱(FCL/FCL)
(2)整箱/拼箱(FCL/LCL)
(3)拼箱/整箱(LCL/FCL)
(4)拼箱/拼箱(LCL/LCL)
3.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多式联运单据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和货物已经由多式运经营人接管并承运,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据以按合同条款保证交付货物的单据。
(1)性质
①多式联运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②多式联运提单是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初步证据;
③多式联运提单是目的地货物交接的凭证;
④多式联运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
(2)特点
①多式联运的特点使得多式联运具有其他单一运输方式无法比拟的优越性,这体现在:托运人只需办理一次托运,订立一份运输合同,一次支付费用,一次保险,所有运输事项坟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简化了托运、结算、理赔等手续。
②各个运输环节和各种运输工具之间的密切配合,缩短了运输时间、减少库存、降低货损货事故,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设备作用,选择最佳运输线路,提高运输管理水平,实现运输合理化
(3)多式联运提单种类
根据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实际使用的多式联运提单有以下种类,见表1-15-6:
(4)多式联运提单正面内容与提单的区别
①多式联运至少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连续运输,在船名、装货港、卸货港一栏前印有“Intended”(预计)字样,意为“预期船名”、“预期装运港”、“预期卸货港”。这种联运提单一旦作为提单使用时,一般装船批注内加上实际船名,并加注“ONBOARD"和‘旧期”。
②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是从接受货物起至交付货物为止。
③如果多式联运中有海运段,则在多式联运提单中一般也有装货港、卸货港、船名的显示,但如果没有海运段,则在多式联运提单中这三者是不完整的,这与提单也有区别。
二、国际货运保险
1.货运运输风险类型
国际货物和运输工具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来自于:
(1)自然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洪水、地震、海啸等。
(2)意外事故:如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等。
(3)一般外来风险:除了上述原因之外其他造成货物损失的风险,如偷窃、钩损、雨淋、串味、短缺等。
(4)特殊外来风险:如战争、罢工、拒收、交货不到等。
2.货运运输损失类型
在保险业务中,损失包括损害和灭失。损失按其程度可分全损与部分损失两种,其中全损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部分损失又有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之分。
(1)实际全损
指货物的全部灭失,如焚毁、沉人海底,或已失去原有的性质和用途如食品变质等。
(2)推定全损
在全损货物已不可避免地要变成实际全损,或整理修复使货物恢复原状的费用超过恢复后的价值,或货物在中途出险,将货物运至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保险标的目的地的货价等情况。
(3)共同海损
指货物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为了保证同一航程中遇险财产的共同安全和免除危险所作出的有意而又合理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由船舶、货物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