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应在货物 报关 出口之日起一年内凭下列证明和 单证 资料向院出口 海关 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1、境内外销售双方的申请报告个一份(须盖有公司章),如属部分退运,则应在报告中注明放弃不退部分的退税申请。
2、境外公证行的证明文件(中文版),加盖公证行印章。
3、当时出口户货物的外汇 核销 单。
4、属退税货物应提交原 报关 单退税联
5、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为 核销 外汇或注销已核外汇的证明。
6、主管其 出口退税 的地(市)国际税务局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7、原出口货物销售双方的合同, 海关 审核有关 单证 材料无误后,开出联系单交货主到 单证 管理部门查单(原出口 报关 单 海关 统计联),核对相符,则开具同意退运联系函交出口方凭以办理退运货的进口报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