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提单:指由航空公司或其代理所签发的空运提单。
(2)分提单:又称子提单,指由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即航空货运承揽业者或拼装业者)所签发的空运提单。目前在航空货物运输中,有专门承揽货物运输的人,他们先向货主承揽空运货物,予以拼装后,再以托运人身分将货物转交航空公司运送。货物运到目的地后,再由其代理行拆装,交给指定的实际受货人,经营这种承揽工作的人,就是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又称为航空货运承揽业者或拼装业者。他们并非实际的航空承运人,我国业者常称为航空货运公司。由航空货运代理公司签发给货主的提单即称为house air waybill,又称为forwarder’s air waybill。分提单酷似主提单,但可从其提单号码识别。航空公司签发的提单,其号码系由3位数的阿拉伯数字起首,为航空公司的代号或IATA统一编号,其后跟着不超过8位数的流水账号码,为航空公司自编的货号及账号。由航空货运代理公司签发的分提单则以该公司英文代号为起首,而非阿拉伯数字,其后而为该公司自编的流水账号。
由于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本身并非实际承运人,也未必是实际承运人的代理,故其签发的分提单与海运的forwarder’s B/L一样,只具有货主与航空货运代理公司间的运输契约性质,一旦发生纠纷,货主只能向航空货运代理公司主张权利,而不能向航空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依信用状统一惯例第25条规定,除非信用状另有规定,银行将拒绝受理由运输承揽人签发的运输单证,但若以承运人身分签发者,不在此限。
2.依其是否可流通转让,可分为:
(1)可流通空运提单(negotiable air waybill):依海牙议定书规定,并不禁止航空公司签发可流通空运提单。这种空运提单与海运提单一样,具有物权证券性质,可自由背书转让。但目前尚无任何航空公司签发这种提单。
(2)不可流通空运提单(non — negotiable air waybill):为目前各航空公司所签发的提单,它不具流通性,也非物权证券,因此不能背书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