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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运的保险条款

[日期:2015-01-15]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十五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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