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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知识

[日期:2015-01-15]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提 单 知 识
一,提单的基本知识( 参考资料)
(1)提单的定义与关系人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第71条规定)
提单的主要关系人是签订运输合同的双方: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即货方,承运人即船方.其他关系人有收货人和被通知人等.收货人通常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被通知人是承运人为了方便货主提货的通知对象,可能不是与货权有关的当事人.如果提单发生转让,则会出现受让人,持有人等提单关系人.
提单既是重要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又是重要的国际货物贸易单证.
(2)提单的功能
提单具有以下三项主要功能:
1 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交货凭证——运输领域,美国例外;物权凭证——贸易领域 间接占有权)
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而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
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承运人在卸货港应当将货物交付给凭提单有权提货并请求提货的人,即请求提货的收货人.对此《海商法》第71条进一步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换言之,如果是记名提单,承运人应向记名的收货人交付货物;如果是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如果是不记名提单,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上述规定同时表明,收货人应凭提单提取货物.承运人凭提单交付货物,是指承运人交付货物时,应当收回提单.如果承运人未凭提单交付货物,即实践中通常所说的无单放货,则应对持有提单并根据提单有权提货的人(收货人)因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 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
(不能和CARGO RECEIPT 同时签发)
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承运人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
本来,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收到货物和货物的状况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已将货物装船.但是,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3 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和托运单,其它文件,如运输协议共同组成完整的运输合同)
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因而常被人们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但是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备经济合同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它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约束承托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拟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签发在后,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接受托运人托运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有关货物运输的各项工作.所以,与其说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还不如说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更为合理.
如果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论提单条款如何规定,双方都应按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虽然由于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
(3)提单的流通性
(流通方式:背书.承运人对于可流通的提单,无责任核实该提单持有人取得提单的合法性)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转让,转让的方式有两种: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但提单的流通性小于汇票的流通性.其主要表现为,提单的受让人不像汇票的正当持票人那样享有优于前手背书人的权利.具体来说,如果一个人用欺诈手段取得一份可转让的提单,并把它背书转让给一个善意的,支付了价金的受让人,则该受让人不能因此而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不能以此对抗真正的所有人.相反,如果在汇票流通过程中发生这种情况,则汇票的善意受让人的权利仍将受到保障,他仍有权享受汇票上的一切权利.鉴于这种区别,有的法学者认为提单只具有"准可转让性"(Quasi-negotiable).
(4)提单的签发
(提单的签发人应该表明身份,如我司签发外代单,PENASA提单,注明是AS AGENT)
有权签发提单的人有承运人及其代理,船长及其代理,船主及其代理.代理人签署时必须注明其代理身份和被代理方的名称及身份.签署提单的凭证是大副收据,签发提单的日期应该是货物被装船后大副签发收据的日期.
提单有正本和副本之分.正本提单一般签发一式两份或三份,这是为了防止提单流通过程中万一遗失时,可以应用另一份正本.各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各份均告失效.副本提单承运人不签署,份数根据托运人和船方的实际需要而定.副本提单只用于日常业务,不具备法律效力.
(5)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参加了国际公约的国家发生跨国纠纷时,如其它国也是公约参加国,国内法和公约有冲突时,适用公约)
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常分属于不同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起运港和目的港又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而提单又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内容和词句并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规的问题,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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