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规定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品种、税率和起征、停征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施行。
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