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做到单证一致,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保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种类、内容和份数,甚至文字措词等都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即使实际装运的货物或者合同和确认函电内容与信用证规定矛盾,也必须以信用证为准,因此,如果银行议付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而货物不符,因银行无从知悉故不承担任何责任;反之,实际货物无误而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就需承担责任,开证申请人即可据此拒绝赎单付款。
单证一致的原则
单证一致的原则首先是表面一致,即单据和信用证之间在文字上没有冲突。例如,实践中若采用CIF条件成交,在有关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但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失的情况下,银行仍须付款;而若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即使货物一点儿问题没有,银行也有100%的权利拒绝履行义务。
当然,外贸业务中对单证一致的严格要求也不可以机械地理解为一字不差,完全照搬照抄,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灵活处理。对此,举如下几例说明:
对运输标志中件数的1一UP的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确做出了限定,一般应该理解为实际出口货物的件数;
交易条件为FOB、CFR时保险事宜理应由买方办理,但买方所开立的信用证中可能会要求卖方提供保险单,在不违背原则(买方承担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接受;同样在FOB条件下,信用证中如要求运输单据上标明“FREIGHTPREPAID”,只要运费有着落,也是可行的;
单据的签字、盖章也可出现不完全—致的情况:发票、箱单等以英文制作,但有中文法人代表签字和公司名称属于正常单据;
不同单据的收货人栏的填写:指示抬头提单填写“TOORDER”或“TOORDEROF”。而原产地中应填写具体的买方名称;
发票中商品名称问题应与信用证或合同严格—致,而其他单据则可以只显示商品的统称/通称/大类名称。
单证一致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其对于进出口双方能否顺利实现结汇和收汇至关重要。对于买卖双方和银行来说,只要单证一致,就能得到议付,顺利结汇,即银行不管买卖合同与信用证是否一致,不管合同标的物是否有瑕疵,不管单据真伪,不管出口方是否违约,只要单证相符,单单—致,银行便付款。也就是说,单证一致,货不好也能得到货款;单证不一致,货再好,也不能得到货款。所以对于出口方来说,能否确保单证—致,成为其是否能顺利收汇的关键所在,可谓利益悠关。但是,许多中国公司在出口业务中常因审单和制单时的疏忽而造成单证不—致,被银行拒付。银行拒付后,当中国公司再向外国买方要求履行付款义务时,外国买方有时以此为由要求中国公司减价或退货,给中国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导致了大量争议乃至诉讼的出现。因此,牢牢把握单证一致的原则,避免国际贸易货款结算的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单证一致中实例分析
在实际出口业务中,议付单据的内容必须与其相关信用证的规定严格—致,这是一条常规。但是,卖方要做到每一票议付单据都与其相关信用证的内容完全—致,有时的确很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