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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整理版)

[日期:2015-01-07]   来源:www.qq8008.com  作者:admin   阅读:0[字体: ]
2000年5月,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以下简称“ICC银行委员会”)设立了一个工作组,负责将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的跟单信用证项下审核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整理成文。

  本出版物中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与UCP本身及ICC银行委员会已经做出过的意见和决定相一致。本出版物没有修订UCP,而是解释单据处理人员应如何应用UCP中所反映的实务做法。当然,我们都知道和承认,一些国家的法律可能有不同的强制规定。

  没有一个出版物能够预想跟单信用证可能使用的全部条款或单据,或者穷尽在UCP下对其所做的解释及UCP所反映的标准做法。但是,起草本文件的工作组已经尽力囊括了跟单信用证的常见条款和经常要求提交的单据。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在跟单信用证中订有修改UCP规定或影响其适用性的任何条款,也可能同时影响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因此,在应用本出版物所述做法时,当事人必须将信用证中明确排除或修改UCP规定的条款考虑在内。无沦是否声明,本出版物始终贯穿此原则,但有时为了强调和说明,该原则又被特别重中。有些地方举出实例,目的仅是为了举例说明,绝非详尽无遗。

  本出版物反映了跟单信用证项下各方当事人所遵循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由于开证申请人的义务、权利和救济取决于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的责任、基础交易的履行以及适用的法律和惯例规定的提出异议的时限,开证申请人不应认为可以利用本出版物的规定免除其对开证行的偿付责任。不宜在跟单信用证条款中援引本出版物,因为UCP中本就默示要求遵循公认的惯常做法。

  由于本出版物反映了国际商会各国家委员会和国际商会个体会员所提供的当前跟单信用证的实务做法,本出版物将很大程度上用于今后UCP的修订。

先期问题 信用证的申请和开立

1. 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即使信用证对该基础交易作了明确的援引。但是,为避免在审单时发生不必要的费用、延误和争议,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应当考虑清楚要求何种单据、单据由谁出具和提交单据的期限。

2. 开证申请人承担其有关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不明确所导致的风险。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申请即意味着授权开证行以必要或适当的方式补充或细化信用证的条款,以使信用证得以使用。

3. 开证申请人应当知道,UCP的许多条文,诸如第13条、第20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39条、第40条、第46条和第47条,对信用证条款的含义作了特别规定,可能导致出乎当事人预想的结果,除非开证申请人对这些条款完全通晓。例如,在多数情况下,要求提交海运提单而且禁止转运的信用证必须排除UCP500第23条(d)款的适用,才能使禁止转运发生效力。

4. 信用证不应规定提交由开证申请人出具(issued)及/或副签(countersigned)的单据。如果信用证含有此类条款,则受益人必须要求修改信用证,或者遵守该条款并承担无法满足这一要求的风险。

5. 如果对基础交易、开证申请和信用证开立的上述细节加以审慎考虑,在审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能得以避免或解决。


一般原则 缩略语

6. 使用普遍承认的缩略语不导致单据不符,例如,用“Ltd.”代替 “Limited”(有限),用“Int’l”代替“International”(国际),用“Co.”代替“Company”(公司),用“kgs”或“kos.”代替“kilos”(千克),用“Ind”代替“Industry”(工业),用“mfr”代替“manufcturer”(制造商),用“mt”代替“metric tons”(公吨)。反过来,用全称代替缩略语也不导致单据不符。

7. 斜线(“/”)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不得用来替代词语,除非在上下文中可以明了其含义。

证明和声明

8. 证明、声明或类似文据可以是单独的单据,也可以包含在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内。如果声明或证明出现在另一份有签字并注明日期的单据里,只要该声明或证明表面看来系由出具和签署该单据的同一人作出,则该声明或证明无需另行签字或加注日期。

单据的修正和变更

9. 除了由受益人制作的单据外,对其他单据内容的修正和变更必须在表面上看来经出单人或出单人的授权人证实。对经过合法化认证、签证或类似手续的单据〔的〕,其修正和变更必须经〔使该单据〕合法化认证、签证该单据的人证实。证实必须表明由谁作出该证实,且应包括证实人的签字或小签、如果证实表面看来并非由出单人所为,则该证实必须清楚地表明〔证实人〕该当事人系以何身份对单据的修正和变更加以证实的。

10. 对〔尚未〕 未经过合法化认证、签证或〔采取类似措施〕类似手续的、由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单据(汇票除外)〔的〕, 其修正和变更无需证实。参见“汇票和〔到期日的计算〕计算到期日”。

11. 同一份单据内使用多种字体、字号或手写,并不意味着是修正或变更。
12. 当一份单据包含不止一处修正或变更时,必须对每一处修正作出单独证实,或者以一种恰当的方式使一项证实与所有修正相关联。例如,如果一份单据显示出有标为1,2,3的三处修正,则使用类似“上述编号为1,2,3的修正经XXX证实”的声明即满足证实的要求。

日 期

13. 即使信用证没有明确要求,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也必须注明日期。如果信用证要求上述单据以外的单据注明日期,只要该单据援引了同时提交的其他单据的日期,即满足信用证的要求(例如,装运证明可使用“日期同XXX号提单”或类似用语)。虽然要求的证明或声明在作为单独单据时宜注明日期,但其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取决于所要求的证明或声明的种类、所要求的措辞以及证明或声明中的实际措辞。至于其他单据是否要求注明日期则取决于单据的内容和性质。

14. 任何单据,包括分析证明、检验证明和装运前检验证明注明的日期都可以晚于装运日期。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一份单据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例如装运前检验证明),则该单据必须通过标题或内容来表明该事件(例如检验)发生在装运日之前或装运日当天。要求“检验证明”并不表明要求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任何单据都不得显示其在交单日之后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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