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境货物
1、过境货物的定义:境外起运进入我国,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
2、过境货物的范围
(1)准予过境的货物
①与我有过境货物协议、铁路联运协议的国家;
②经国家商务、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方可过境。
(2)禁止过境货物的范围:
①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
②各种武器、弹药、爆炸物及军需品;
③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毒品;
④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过境的货物、物品。
3、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管要求
(1)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的目的
防止a、过境货物滞留境内;b、境内货物混装出境;c、禁止过境货物过境。
(2)海关对过境货物经营人的要求:
①过境货物经营人必须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②运输工具具备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
③应当保护海关封志完整,不得开启或损毁;
(3)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的其他规定
①民用爆炸品、医用麻醉品应取得总署批准;
②伪报货名、国名,运输我国禁止货物,依法扣留;
③海关可以实施检查,相关人员应到场
④如果在境内发生毁损或灭失的(不可抗力除外),必须向出境地海关补交进口关税。
4、过境货物报关程序:
(1)过境货物进出境报关
①进境报关:进境地海关将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并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提运单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一并退还报关企业;
②出境报关:出境申报时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有关单证。
(2)过境期限:6+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不过境可提取变卖。
(3)境内暂存和运输:如需卸地储存,应经海关同意并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规定的线路运输;海关可派员押运过境。
(二)转运货物
1、转运货物的定义
换装运输工具,直接继续运往境外,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
2、转运货物的条件: (必须满足其一)
(1)持转运或联运提货单的
(2)载货清单上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3)持普通提货单,但启运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4)误卸进口货物,承运方提供证明的
(5)因特殊原因申请转运,获海关批准的。
3、转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1)持“载货清单”等申报进境
(2)经海关同意,指定地点换装运输工具。
(3)规定时间内出境。、
4、海关对转运货物的监管要点:
(1) 目的:防止混卸进口; 防止混装出口。
(2)不得开拆、改换包装或进行加工。
(3)期限: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可提取变卖。
(4)海关有权进行查验。
(三)通运货物
1、通运货物的定义
不通过我国境内陆路,由原运输工具载运进出境。
2、通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1)持“船舶进口报告书”和“进口载货舱单”申报。(应注明通运货物名称、数量)
(2)在运输工具抵、离境时对申报的货物予以核查
需倒装货物时,应申请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二、快件
(一)概述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在我国境内注册,在海关关备案,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二)分类
进出境快件分为:文件类(免税且无商业价值)、个人物品类(自用合理数量)和货物类(上述两类外)三类。
(三)进出境快件的申报
1、申报时间限:运
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内进行,经海关同意,可在非办公时间办理
2、申报方式
以纸质单、电子单申报
3、申报期限
输工具申报进境日起14天内,出境在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
4、申报单证
(1)文件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快件KJ1报关单》、总运单和其他单证
(2)个人物品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报关单》、分运单、收发人身份证影印件
(3)货物类进境快件,按下列情形办理:
①关税额在50元以下的货物、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提交《KJ2报关单》、分运单、发票。
②对应予征税的货样、广告品,提交《KJ3报关单》、分运单、发票等。
③其他货物类进境快件,一律按进口货物报关。
(4)出境的货物类快件:
①货样、广告品,提交《KJ2报关单》、分运单、发票等报关。
②其他货物类出境快件,一律按出口货物报关。
(三)进出境快件的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