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基本内容
提单的形式和种类多种多样,但基本内容大相同,提单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
(1)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1] 托运人(Shipper or Consignor)
提单的托运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出口公司,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托运人一栏应详细列明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并且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
[2] 承运人(Carrier)
承运人一栏应明确、详细列明承运人的名称、地址和地点。
[3] 收货人(Consignee)
收货人即提单的抬头人。这栏应严格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正确填制,作成记名抬头,指示性抬头或空白抬头。
[4]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如果信用证规定了提单的被通知人,则这一栏应严格根据信用证的要求详细地列明被通知人的名称和地址。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提单的被通知人,则一栏可以是空白,也可以填写信用证申请人(进口同)名称。
(2)有关货物的内容
[1] 货物的标志(唛头)
如果信用证中对货物的唛头有明确规定,则提单的唛头应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另外,提单的唛头应与其他单据上的唛头完全一致。
[2] 货名
提单的货名即是托运货物的名称,如果信用证列明的货物名称比较复杂,有时提单上不使用这种复杂的货名,而用统称或简写,也是可以接受的,但不能与信用证列明的货物名称有本质的冲突。另外,如果信用证中要求在提单上列明信用证号码或其他有关号码,也应在这一栏中有明确反映。
[3] 件数和包装
提单上货物的件数应以大、小写两种文字表示。对于无法计件的散装货,不仅注明“散装货”字样,并注明净重。
提单上应有对货物包装的描述,如散装、托盘装、集装箱装等,并且必须与信用证中对货物包装的规定完全一致。
[4] 毛重
毛重是按重量吨计算运费的依据。如果信用证规定提单上注明货物的净重,则也应列明在此栏内,但前面要注明“净重”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