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运人的义务和赔偿责任
(一)承运人的义务
1.适航义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管货义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3.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合理绕航是允许的,合理绕航一般包括下列情况:(1)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2)为了船舶的安全而绕航;(3)因合同中约定的事由而发生绕航。
(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1.承运人对货物灭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及责任限额。
2.承运人对迟延交货的赔偿责任。
3.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该条采用了《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期间,即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钩至钩”原则。对于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海商法采用了与《汉堡规则》基本相似的规定,即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
4.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关系。
二、承运人的权利
(一)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
(二)留置权
(三)免责的权利
1、一般免责事项。
2、特殊免责事项。
三、托运人的义务
(一)支付运费
(二)提供货物
(三)办理有关手续
四、货物的交付
(一)货损索赔通知
1.如在交付时发现有货损,应在交付当时向承运人提出索赔通知。
2.当货物的灭火或损坏非显而易见时,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七日内提出。
3.集装箱货物自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内提出。
4.迟延交付的,自货物交付次日起连续六十日内提出。
(二)迟延提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