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航次租船的概念
1.航次租船的定义
航次租船:又称“航程租船”或“程租船”或“程租”,是指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单向或往返的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用以运输指定货物的租船方式。
2.船舶出租人的强制性义务
在中国《海商法》下,对于各种租船方式,只有航次租船中,船舶出租人必须履行班轮运输中的适航义务和不得不合理绕航的义务,这也是这种运输经营方式的一个特点。
【06】在租船运输业务中,根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定,对于以下几种租船方式,只有在( )中,船舶出租人必须履行班轮运输中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和不得不合理绕航的义务。
A.航次租船
B.定期租船
C.光船租船
D.航次期租
答案:A
(二)航次租船的形式
1.单航次租船
单航次租船:是指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约定,提供船舶完成一个单程航次货物运输的租船方式。2.往返航次
往返航次租船: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约定,提供船舶完成一个往返航次的租船方式。
3.连续单航次租船
连续单航次租船:是指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提供船舶连续完成几个单航次的租船运输方式。
4.连续往返航次租船
连续往返航次租船:指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提供船舶连续完成几个往返航次的租船运输方式。
(三)航次租船的特点
(1)特定船舶、特定货物、特定港口和特定航线。
(2)航次租船合同是确定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3)承租人负责完成货物的组织,支付运费及支付相关的费用。
(4)船舶出租人占有和控制船舶,负责船舶的营运制度,配备和管理船员。
(5)船舶出租人负责船舶营运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船舶资本费用、固定营运费用和可变营运费用。
(6)船舶出租人出租整船或部分舱位,按实际装船的货物数量或整船舱位包干计收运费。
(7)承租人同船舶出租人支付的运输费用通常称为运费,而不称租金。
(8)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可用于在港装卸货物的时间,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滞期和速遣以及滞留损失等规定。
如果装卸时间超出了规定的天数,则承租人要向船舶所有人支付一定赔偿金,即滞期费;
如装卸天数提前,船舶出租人要向承租人支付一笔奖励,即速遣费。
此外,对于由承租人的原因引起的非装卸时间方面的时间损失,如港口合同中船舶抵港后,承租人不能及时安排泊位,以致延误船期,承租人须按船舶实际损失向船舶出租人支付滞期损失。
【02】航次租船由谁负责船舶营运管理( )。
A.买方
B.卖方
C.船东
D.租船人
答案:C
(四)航次期租的租期
航次租船期的长短取决于完成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所花费的时间,但航次租船并不规定完成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所需的时间。
在这段时间内,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按航次的不同阶段分别承担着不同的风险,一般将其分为四个阶段:
1.预备航次阶段
预备航次阶段:是指为完成航次租船合同的货物运输,船舶前往装货港准备装货的航次。在船舶抵达装货港前,船舶在出租人的控制之下,对船舶所发生的风险和费用由船舶出租人承担。
2.装货阶段
装货阶段:是指船舶抵达、停靠装货港后,待泊和装货的整个阶段。如果船舶延误是由船舶出租人造成的,则由其承担相应的延误损失风险,如是承租人造成的,则应由承租人承担风险。
3.航行阶段
航行阶段:是指船舶装货离港后,抵达卸货港前的整个阶段。在这段时间内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船舶出租人承担。
4.卸货阶段
卸货阶段:是指船舶抵达、停靠卸货港后,待泊和卸货的整个阶段。在这一时间段上所发生的风险和处理原则与装货阶段的原则相同。
二、定期租船
(一)定期租船的概念
定期租船:又称“期租船”或“期租”,是指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船方式。
(二)定期租船的特点
(1)船舶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并负担其工资和伙食。
(2)承租人在船舶营运方面拥有对船长、船员指挥权,有权要求船舶出租人予以撤换。
(3)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调度,并负担船舶营运的可变费用。包括:燃料费、港口使费、引水费、货物装卸费、运河通行费、租船合同规定其他费用等。
(4)船舶出租人负担船舶营运的固定费用。包括:船舶资本的有关费用、船用物料费、润滑油费、船舶保险费、船舶维修保养费等。
(5)船舶租用以整船出租,租金按船舶的载重吨、租期以及商定的租金率计收。
(6)租约中往往订有有关交船和还船以及停租的规定。
定期租船方式下,被租船完全出于承租人的使用和控制下,所以,除因船舶不能处于适航状态外,其他情况所造成的营运风险一般均有承租人承担。
三、光船租船
(一)光船租船的概念
光船租船:又称船壳租船,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船方式。
(二)光船租船的特点
(1)船舶出租人提供一艘适航空船,不负责船舶的运输。
(2)承租人配备全部船员,并负责指挥责任。
(3)承租人以承运人身份负责船舶的经营及营运调度工作,并承担在租期内的实践损失,包括船期延误、修理等。
(4)承租人负担除船舶的资本费用外的全部固定及变动成本。
(5)以整船出租,租金按船舶的载重吨、租期及商定的租金率计算。
(6)船舶的占有权从船舶交予承租人使用时起,转移至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