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1)危险必须是共同的,而且是真实的或不可避免的,必须是船舶和货物都面临实际存在的共同危险,而不是仅凭船长的预料或预测。
(2)必须确有牺牲的必要,也就是说作出的牺牲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是符合经济节约的措施,通过牺牲能使陷于危险的船、货得到拯救。
(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有意识的和人为的,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共同海损通常是利害关系人(包括船方、货方、运费方)按获救价值的比例共同分摊。船舶、货物和运费往往涉及船舶保险,货物保险和运费保险,而运费有时涉及租船人。因此,共同海损理算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际海运规则和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办理。
海损鉴定有哪些内容和要求?
船舶宣布共同海损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承运人、保险人或理算人的申请,办理海损鉴定。海损鉴定又称积货鉴定,是对船舶宣布共同海损时所载的货物进行鉴定。
海损鉴定首先要区分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界限,单独海损是指所遭受的损失,仅仅是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的利益,并不关系到船、货甚至运费等各方的利益,这是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点。例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失火,部分货物被火焚毁,这些货物的损失,是由于意外事故引起,属于单独海损。但由于保护船、货的共同利益,采取灭火措施,致使其他货物遭受水损,这部分的损失。就属共同海损。
海损鉴定按照提单,根据实际情况分清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货物件数及其好残程度,分别鉴定其残损贬值率,并证明所有货物的到岸价格(C.I.F.),签发海损鉴定证书,供有关部门作为进行理算和处理索赔的依据。在我国该项理算工作,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办理。收货、用货单位或代理接运部门如需了解本单位、本部门所装货物的损失情况,特别是单独海损货物的情况,可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单独申请验残,签发验残证书,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